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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簡要說明: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訂明某類文書須徵收印花稅,主要是不動產的轉讓契約,買賣協議及租契。



快速指引:

  • 指已付的印花稅款額。
  • 蓋印日期不應遲於註冊日期。
  • 所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應在交付註冊前蓋印。根據田土註冊處通函第 108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因沒有繳付印花稅而被中止註冊的話,便須為該文書辦理撤回註冊的申請及取消註冊摘要編號。
  • 有關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的註冊處理,請參考土地註冊處通函4/09號。(註:自《2014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通過後,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亦須繳付印花稅。)

常見問題:

問1:如文書毋須徵收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答:請註明「無」或「不適用」。
問5:印花稅可否在貴處繳交?
答:不可以。印花稅事宜是由稅務局的印花稅署負責。查詢電話是2594 3201。
問6:如已註冊的文書打了新的印花稅,是否需要重新註冊?
答:《土地註冊條例》並無這樣的規定,但你可以選擇為文書重新註冊。
問8:若交付註冊的買賣協議所涉的物業因為尚未開立土地登記冊而未有正式地址,令買賣協議的印花證明書無法載錄有關資料。那麼,隨後的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若沒有該物業的正式地址,會否獲准註冊?
答:會。但是,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必須可以清晰確認有關物業。若能符合這項條件,該印花證明書便不一定須要註明物業的正式地址。
問9:如交契人士以書面確認╱解釋所遞交的文書無須繳付印花稅,土地註冊處會否為其註冊該份文書?
答:如交契人士只以書面確認╱解釋所遞交的文書無須繳付印花稅,但沒有提供由印花稅署簽發的任何證明文件,土地註冊處會中止為該份文書註冊,並會要求印花稅署提供意見。如該署認為文書須繳付印花稅,交契人士便須撤回先前的申請,然後為文書繳妥印花稅,才可以重新以新的註冊摘要編號辦理註冊。詳情請參閱 土地註冊處通函第4/09號。(註:自《2014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通過後,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亦須繳付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