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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通函

土 地 註 冊 處 通 函 第 4/09 號

二零零九年七月廿一日

有關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的註冊處理



目的

本通函闡述本處對於處理一些可予徵收印花稅而在交付註冊前仍未加蓋適當印花或獲裁定應否繳付印花稅的文書的一貫做法。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須繳付印花稅的文書

2.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某些與物業交易有關的文書須繳付印花稅,主要類別載列如下:

  • 售賣轉易契(即「轉讓契」)
  •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 不動產租契(即「租約」)

3. 一般而言,如果文書是香港境內不動產的售賣轉易契,租契,或是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便須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條及附表1第1(1)、1(1A)及1(2)類繳付印花稅。

(註:自2014年印花稅 (修訂) (第2號)條例通過後,非住宅物業的售賣協議亦須繳付印花稅。)



中止為未加蓋印花的文書辦理註冊

4. 按照田土註冊處通函第108號,自《199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制定以後,土地註冊處不會為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辦理註冊。如果須繳付印花稅的文書在交付註冊前並未加蓋適當印花,該文書會被中止註冊及退還予交契人士以釐清繳付印花稅事宜。




要求印花稅署對存疑個案提供意見

5. 若對於某份文書應否繳付印花稅出現爭議或疑問,土地註冊處會把該份文書連同交契人士的書面陳述 (如有的話)一併轉交印花稅署(該署是負責管理及執行《印花稅條例》的規定的部門),要求印花稅署署長就該份已簽立的文書應否繳付印花稅提供意見。

6. 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該份文書可能須繳付印花稅,土地註冊處便會把文書連同有關解釋退還交契人士,請交契人士先為文書加蓋印花或申請裁定應否繳付印花稅然後才交付註冊。在此情況下,交契人士須撤回該份文書的註冊申請,相關註冊摘要編號因而會被撤銷。當交契人士將已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重新交付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時,本處會為文書配以新的註冊摘要編號。文書的優先次序則會按相關的《土地註冊條例》的條文規定以文書日期或其交付註冊的日期決定。



把已加蓋印花╱已獲裁定應否繳付印花稅的文書交付註冊

7. 為減少因未加蓋印花而遭中止註冊的文書數目及為免註冊過程受到不必要的延誤,懇請交契人士在把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交付註冊前,確保文書已加蓋印花或獲裁定不須繳付印花稅,或已附有表明文書正待裁定的蓋印。若不確定擬註冊的文書須否繳付印花稅,請先把文書正本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交到印花稅署申請裁定(裁定服務須予收費),然後才把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有關印花稅署提供的物業轉讓文書加蓋印花及裁定印花稅服務的詳情,請瀏覽稅務局的網頁(www.ird.gov.hk)。




查詢

8. 如對本通函有疑問,請聯絡本處的客戶服務經理(電話:3105 0000)或電郵至csa@landreg.gov.hk查詢。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蘇 啟 龍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