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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

備存「保險單通知書」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 申 請 註 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I) 備 存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III) 備 存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IV)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查 詢


 

(II) 備 存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第 344 章)第 28 條 規 定,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必 須 就 大 廈 的 公 用 部 分 及 法 團 的 財 產 購 買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並 須 保 持 有 關 保 險 單 有 效。 詳 情 可 參 閱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印 發 的 單 張「《 建 築 物 管 理 (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規 例 》」(PDF 格式)。

  •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訂 立 保 險 單 後 的 28 天 內 ,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 網 上 表 格 ), 將 保 險 公 司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 以 及 該 保 險 單 涵 蓋 的 期 間 ,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你 可 參 考 填 寫 表 格 樣 本

  •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的 存 案 費 是 58 元。

  • 你 可 以 透 過 郵 寄 、 親 身 或 在 網 上 遞 交 通 知 書 。 本 處 各 辦 事 處  按 區 域 提 供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服 務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交 本 通 知 書 , 請 確 保 為 郵 件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 以 免 郵 件 未 能 成 功 送 達 本 處 。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會 由 香 港 郵 政 處 理 , 本 處 不 會 代 為 繳 付 附 加 費 。
  • 如 以 電 子 紀 錄 形 式 提 交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 請 參 考《 政 府 憲 報 》第 6697 號 指 明 以 電 子 紀 錄 形 式 提 交 的 詳 細 規 定 及 本 處 網 頁 (https://www.landreg.gov.hk/tc/electronic/electroni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