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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職能及背景

(A) 土 地 註 冊 處 歷 史 簡 介

政 府 於 1841 年 委 任 了 一 名 地 政 官 負 責 管 理 土 地 、 徵 收 有 關 土 地 稅 項 和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的 工 作 。 政 府 規 定 市 民 申 請 土 地 必 須 直 接 向 地 政 官 提 出 。 自 此 , 土 地 註 冊 的 原 則 得 以 確 立 ,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第128章) 也 於 1844 年 2 月 28 日 通 過 , 是 現 存 最 早 期 香 港 法 例 之 一 。 同 年 , 土 地 登 記 所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成 立 , 並 於 1949 年 4 月 1 日 與 公 司 登 記 所 、 商 標 登 記 所 、 破 產 管 理 處 、 信 託 管 理 處 和 婚 姻 登 記 所 合 併 , 成 立 登 記 總 署 , 集 中 處 理 上 述 部 門 的 工 作 。 1993 年 5 月 , 註 冊 總 署 解 散 , 土 地 註 冊 處 繼 而 成 立 , 取 代 田 土 註 冊 處 , 負 責 土 地 註 冊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註 冊 的 工 作 , 成 為 首 批 以 營 運 基 金 運 作 的 部 門 之 一 。

田 土 註 冊 處 原 本 只 為 香 港 島 和 九 龍 的 土 地 提 供 註 冊 服 務 , 新 界 物 業 的 契 約 註 冊 工 作 , 則 由 當 時 理 民 官 轄 下 的 各 區 地 政 處 負 責 。 前 註 冊 總 署 在 1982 年 分 階 段 逐 步 取 替 各 區 地 政 處 , 為 新 界 區 的 土 地 辦 理 註 冊 , 1990 年 7 月 23 日 接 管 北 區 地 政 處 後 , 整 個 計 劃 也 告 完 成 。 自 1997 年 起 , 土 地 註 冊 處 隸 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繼 續 為 市 民 提 供 本 地 的 土 地 文 件 註 冊 和 查 冊 服 務 。

 

(B)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職 責 及 角 色

本 處 旨 在 維 持 一 套 快 捷 有 效 的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 以 便 土 地 交 易 有 秩 序 地 進 行 。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 按 照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為 一 切 影 響 土 地 的 文 件 辦 理 註 冊 ;
  • 提 供 查 冊 及 供 應 土 地 登 記 冊 內 的 資 料 和 相 關 紀 錄 副 本 的 服 務 ;
  • 向 政 府 部 門 及 機 構 提 供 物 業 資 料 ;
  • 按 照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辦 理 註 冊 。

(C)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價 值

土 地 註 冊 處 備 有 一 套 公 開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記 錄 影 響 土 地 的 已 註 冊 文 件 。 這 套 公 開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不 僅 使 到 追 溯 和 確 定 土 地 和 不 動 產 的 業 權 更 為 容 易 , 還 有 助 防 止 秘 密 及 欺 詐 的 物 業 轉 易 。 此 外 , 公 開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更 為 物 業 交 易 提 供 方 便 , 鼓 勵 投 資 和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D) 現 行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香 港 現 行 的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 是 按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實 施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 影 響 土 地 物 業 的 契 約 會 送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只 賦 予 註 冊 契 約 優 先 次 序 ,並 為 註 冊 文 書 的 公 開 告 示 。 註 冊 並 不 保 證 已 註 冊 為 業 主 的 人 士 擁 有 妥 善 的 業 權 。 這 註 冊 制 度 的 優 點 是 簡 單 容 易, 而 複 雜 的 業 權 問 題 , 則 要 由 法 律 界 人 士 處 理 。

香 港 自 1844年 起 一 直 沿 用 這 套 制 度 。 待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第585章) 生 效 後 , 土 地 註 冊 處 便 會 在 香 港 推 行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