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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 年 代 分 層 樓 宇 的 銷 售 廣 告


1950 年 代 經 濟 增 長 , 越 來 越 多 多 層 大 廈 在 香 港 興 建 。 自 1950 年 代 中 期 起 , 立 信 置 業 及 鴻 星 營 造 等 地 產 發 展 商 大 都 分 層 出 售 樓 宇 單 位 取 代 以 往 全 幢 樓 宇 買 賣 , 物 業 買 家 可 分 期 付 款 而 無 須 一 次 過 付 清 樓 價 。 根 據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 1948 年 只 有 一 幢 樓 宇 被 分 為 五 份 或 以 上 , 到 了 1961 年 , 數 目 上 升 至 3,708 。 樓 宇 轉 讓 契 的 註 冊 數 目 由 1955/56 年 度 的 5,251 份 增 至 1959/60 年 度 的 9,980 份 。 註 冊 總 署 署 長 在 1959/60 年 度 的 年 報 中 解 釋 , 「 數 字 大 幅 急 升 是 因 為 年 內 有 多 幢 大 型 樓 宇 落 成 , 而 單 位 亦 個 別 出 售 。 」 。 1961 年 登 記 總 署 副 署 長 R.H. Munro 被 委 派 主 持 跨 部 門 工 作 組 , 研 究 分 割 樓 宇 業 權 所 衍 生 的 法 律 和 實 際 問 題 , 在 1962 年 遞 交 的 報 告 中 , 小 組 建 議 為 每 幢 樓 宇 委 派 管 理 人 , 1970 年 《 多 層 建 築 物 ( 業 主 法 團 ) 條 例 》 終 於 通 過 , 令 業 主 可 以 成 立 法 團 並 於 田 土 註 冊 處 註 冊 。

1950年代分層樓宇的銷售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