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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職能及背景

登 記 總 署 有 關 與 最 高 法 院 登 記 官 區 分 的 通 告

1842 年 5 月 地 政 官 公 布 土 地 交 易 登 記 的 原 則 後 , 地 政 官 的 職 責 和 登 記 土 地 買 賣 和 轉 讓 的 工 作 , 由 一 位 土 地 及 道 路 督 察 負 責 。 1844 年 , 田 土 廳 依 據 《 土 地 登 記 條 例 》 成 立 , 在 1883 年 6 月 16 日 遷 往 皇 后 大 道 中 最 高 法 院 大 樓 之 前 , 隸 屬 總 測 量 官 署 。 最 高 法 院 經 歷 司 一 職 由 土 地 登 記 官 兼 任 直 至 1902 年 1 月 1 日 獨 立 委 任 土 地 登 記 官 為 止 。 由 於 婚 姻 登 記 所 和 土 地 登 記 所 同 位 於 最 高 法 院 大 樓 , 因 此 , 自 1926 年 以 來 , 土 地 登 記 官 通 常 亦 被 委 任 為 婚 姻 登 記 官 。 1949 年 4 月 1 日 , 土 地 登 記 所 與 公 司 登 記 所 、 商 標 登 記 所 、 破 產 管 理 處 、 信 託 管 理 處 及 婚 姻 登 記 所 合 併 , 成 立 登 記 總 署 , 集 中 處 理 上 述 部 門 的 工 作 , 辦 工 地 點 仍 然 位 於 高 等 法 院 之 內 。 登 記 總 署 於 1959 年 遷 往 新 落 成 位 於 下 亞 厘 畢 道 的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翼 , 自 此 中 斷 自 1883 年 與 土 地 登 記 所 和 最 高 法 院 的 連 繫 。 1986 年 註 冊 總 署 遷 往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 1993 年 5 月 , 註 冊 總 署 解 散 , 土 地 註 冊 處 繼 而 成 立 , 取 代 田 土 註 冊 處 , 負 責 土 地 註 冊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註 冊 的 工 作 , 成 為 首 個 以 營 運 基 金 運 作 的 部 門 。
登 記 總 署 有 關 與 最 高 法 院 登 記 官 區 分 的 通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