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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各方的姓名或名稱

簡要說明:

文書涉及的各方人士、公司或機構的姓名或名稱。



快速指引:

  • 註冊摘要所述各方的姓名或名稱應完全與文書所載的一樣。
  • 如某方以前的名稱也包括在名稱的描述內,註冊摘要也應如此述明。
  • 中文繁、簡字體都視作相同。
  • 如文書所涉及的人士具雙重身分,例如允許書的一方同是執行人和受益人,則該人士的名稱應以不同身分在註冊摘要出現兩次。

常見問題:

問1:註冊摘要需否填寫各方的中文名稱?
答:需要,如文書也述明各方的中文名稱。
問2:如文書只載錄各方的英文名稱,需要在註冊摘要填寫各方的中文名稱?
答:並非必要。但是,本處會把填寫在註冊摘要內的中文名稱載入有關的土地登記冊。
問3:如文書只載錄各方的中文名稱,註冊摘要應填寫什麼?
答:填寫各方的中文名稱便可。但如果文書其中一方涉及已註冊業主,中文名稱必須已載錄於相關的土地登記冊內的其他記項以作參照。然而,若相關土地登記冊只載錄該已註冊業主的英文名稱,可考慮加入該已註冊業主的英文名稱於註冊摘要內作相互參照。
問4:如轉讓契中的買方名稱為「A (又名B)」,但印花證明書上的買方名稱只為「A」,可否獲得註冊?
答:可以。只要文書所載各方的身分可以從印花證明書上的記項清晰確認,則無論各方的別名有否在印花證明書上註明,文書亦可接受註冊。
問5:如文書屬解除按揭/法定押記的償還收款書,各方的姓名或名稱格應填寫什麼資料?
答:只需述明貸款人/承按人的名稱。然而,如文書屬解除性質,也應在註冊摘要填寫貸款人及借款人兩者的名稱。
問7:土地註冊處通函第3/99號表2所述的個案均要求申請者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律師以書面確認,以確證土地註冊紀錄與文書之間的連繫。就該等個案,我們提交文書申辦註冊時,須否一併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律師書面確認?
答:需要。申請人提交文書申辦註冊時,需要一併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律師書面確認,以供查照。否則,文書會被中止註冊,退回交契人士澄清。上述證明文件供核對資料後便即銷毀。本處不會將文件存檔,以免個人資料會被不當披露。
問8:同一個中文字可能會有不同寫法(例如:啓╱啟)。如果文書所載的字樣與土地紀錄中的字樣不同,可會接受註冊?
答:就註冊而言,本處接納中文字的各種常見寫法。如有懷疑,則以字典的寫法為準。
問9:如銀行名稱是「XX銀行深圳分行」或「XX銀行新加坡分行」,可否接受在註冊摘要只填寫「XX銀行」?
答:不可以。註冊摘要應註明銀行的詳細資料。但是如果是「XX銀行香港分行」,則毋須填寫「香港分行」。
問10:如有關各方不是法人團體的團體,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
  1. 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不可以其名稱持有物業,而物業須由個人持有。因此,請在註冊摘要先填寫個人的姓名,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名稱在後,例如 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營業或 ABC 先生作為 XYZ 組織的受託人。註冊摘要也應填上個人的身分證號碼。
  2. 如物業在土地登記冊以「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營業」註冊,則任何其後的文書所述的名稱也應使用「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營業」(例如租約),以符合土地登記冊的資料。

註:如屬海外法律實體或合夥經營,請以書面確認有關的非屬法人團體組織或合夥經營具備持有土地或訂立文書的身分。

問11:在轉讓契中,買家名字是 "CHAN TAIMAN",若已註冊的相應買賣協議中,買家的名字是 "CHAN TAI MAN",此轉讓契會否被接納註冊?
答:若轉讓契是依據相應買賣協議而達成並在註冊摘要內表明以償付該買賣協議的話,必須先修正不正確的名字,才可註冊這份轉讓契。請注意, 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3/99 號的處理方法並不適用於此類情況。
問12:若文書是一份由業主立案法團或其管理公司發出的清償證明書,「各方的姓名或名稱」格內應填寫什麼資料?
答:註冊摘要內應填寫業主立案法團或其管理公司的名稱。若文書內亦有提及業主名稱,也應在註冊摘要內詳述。
問13:如果撤銷書交付註冊,是否需要在註冊摘要內填寫買賣雙方的名稱?
答:需要。買賣雙方的名稱需要填寫在註冊摘要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