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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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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簡要說明:

各方簽立文書的日期或原本簽發文書的日期。



快速指引:

  • 日期通常可在文書的第一頁找到。
  • 緊記覆核年份(本年份有時未必是簽立文書的年份,尤其是在一年之始)。
  • 日期不能遲於註冊摘要的核證日期及註冊日期。
  • 如文書已加蓋印花,日期不能遲於蓋印日期。
  • 為清楚和方便使用起見,在註冊摘要以日 - 月 - 年的數字形式填寫日期。

常見問題:

問1:如何在文書日期格填寫經修訂的法庭命令/傳訊令狀?
答:如原本日期維持不變,應在文書日期格述明「(命令原本日期)於(修訂日期)修訂」。如原本日期有變,請參閱問題 3。
問3:如原本日期在經修訂的法庭命令/傳訊令狀或其他待決案件被劃掉,並在旁邊加上新的日期,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應使用新的修訂日期並把日期填在文書日期格內。然而,如果新的修訂日期後於註冊日期,交契人士便須撤回先前的註冊申請,然後重新以新的註冊摘要編號為文書辦理註冊。
問5:至於死亡證明書的核證副本,文書內有三個日期 (i) 死亡證明書在生死登記處登記冊上的登記日期 (ii) 死亡證明書的核證日期 (iii) 死亡日期。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應在文書日期格填寫核證日期,即上述第 (ii) 項,因為經核證的死亡證明書只會在簽發當局核證後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