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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啟用後註冊摘要

須註明中文物業地址指南

1. 背景
  • 土地註冊處承諾為客戶提供穩妥易用的土地資訊服務。為讓客戶使用土地註冊服務時更感方便,本處會在土地登記冊加入物業的中文地址,這一點有助法律專業人士體現他們長期以來致力提倡推行雙語法律系統的好處。本處在 1999 年建議如客戶知道物業的中文地址,便須在註冊摘要表格加以註明,並就建議徵詢有關團體的意見。加入中文地址的規定隨後獲納入《土地註冊 (修訂) 條例》,而該條例在 2002 年在立法會通過。訂明註冊摘要表格必須註明中文地址的條文,會於 2005 年 2 月本處的「綜合註冊資訊系統」投入服務時生效。本文件為法律執業人士提供指引,以便查閱中文地址的有力參考資料,供他們填寫註冊摘要表格時可以參照。
2. 徵收差餉通知書是填寫註冊摘要表格的可靠依據
  • 根據該修訂條例的規定,《土地註冊規例》(第128A章)第 6 條第 1 段 (d) 分段和第 2 段 (e) 分段予以修訂,每個分段的結尾都加入 "(包括所知悉的中文地址)"。
  • 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把每項物業的英文名稱轉為中文,並編製了一本中英對照的雙語估價冊╱地稅冊。雙語版的估價冊╱地稅冊,以及備有中文地址的徵收差餉通知書已經向差餉繳納人發出。差餉物業估價署確立的中文地址是最新和可信賴的。就填寫註冊摘要以辦理註冊而言,本處認為中英對照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是參考物業中文地址最為方便及可靠的依據。
3. 處理特別個案
  • 儘管客戶很容易便可取得徵收差餉通知書作參考,但我們明白就土地註冊的目的而言,客戶並非每次都能確立一個可靠的中文地址。因此,遞交文件的人士只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才須提供地址的中文名稱。
  • 如交契人士難以確立某中文地址,並對有關地址存疑,可選擇在註冊摘要內不提供任何中文地址資料或填寫 "中文地址不詳" 字句。
  • 如在註冊摘要註明的中文地址與先前確立的其他名稱 (例如在登記冊記錄同一地段其他處所的中文地址,或先前在已註冊文書所採用的名稱) 有抵觸,則土地註冊處會與遞交文件的律師澄清問題所在,以便本處可根據有關物業的正確土地登冊繼續辦理註冊。如未能完全確定有關地址的名稱,則有懷疑的名稱會被刪去,改而在註冊摘要註明 "中文地址不詳"。一般而言,澄清這些問題未必需要收費。然而,如客戶因沒有查核紀錄而引致出錯,便須支付遏制費用。舉例說,如已在登記冊顯示的中文地址與在新的註冊摘要內註明的地址不一致,本處便須收取遏制費用。
4. 更新在土地登記冊顯示的中文物業地址
  • 在為文書辦理註冊後,土地註冊處通常會更新土地登記冊的地址資料。如未能提供中文地址的詳情或地址有不明確的地方,有英文地址的土地登記冊的中文地址欄會顯示"中文地址不詳"。對於新的物業發展項目來說,預先獲提供有關物業的雙語物業附表,有助加快更新地址資料的程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