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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订明某类文书须征收印花税,主要是不动产的转让契约,买卖协议及租契。



快速指引:

  • 指已付的印花税款额。
  • 盖印日期不应迟于注册日期。
  • 所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应在交付注册前盖印。根据田土注册处通函第 108 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因没有缴付印花税而被中止注册的话,便须为该文书办理撤回注册的申请及取消注册摘要编号。
  • 有关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的注册处理,请参考土地注册处通函4/09号。(注:自《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通过后,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亦须缴付印花税。)

常见问题:

问1:如文书毋须征收印花税,应填写什么?
答:请注明「无」或「不适用」。
问5:印花税可否在贵处缴交?
答:不可以。印花税事宜是由税务局的印花税署负责。查询电话是2594 3201。
问6:如已注册的文书打了新的印花税,是否需要重新注册?
答:《土地注册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但你可以选择为文书重新注册。
问8:若交付注册的买卖协议所涉的物业因为尚未开立土地登记册而未有正式地址,令买卖协议的印花证明书无法载录有关资料。那么,随后的转让契的印花证明书若没有该物业的正式地址,会否获准注册?
答:会。但是,转让契的印花证明书必须可以清晰确认有关物业。若能符合这项条件,该印花证明书便不一定须要注明物业的正式地址。
问9:如交契人士以书面确认╱解释所递交的文书无须缴付印花税,土地注册处会否为其注册该份文书?
答:如交契人士只以书面确认╱解释所递交的文书无须缴付印花税,但没有提供由印花税署签发的任何证明文件,土地注册处会中止为该份文书注册,并会要求印花税署提供意见。如该署认为文书须缴付印花税,交契人士便须撤回先前的申请,然后为文书缴妥印花税,才可以重新以新的注册摘要编号办理注册。详情请参阅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4/09号。(注:自《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通过后,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亦须缴付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