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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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 何 文 书 ( 下 文 特 别 述 明 者 除 外 ) 的 注 册 , 而 该 文 书 ( 包 括 根 据 《 印 花 税 条 例 》( 第 117 章 ) 第 46 条 豁 免 印 花 税 的 任 何 文 书 ) 是 将 任 何 财 产 的 法 定 产 业 权 或 衡 平 法 产 业 权 , 或 将 任 何 财 产 内 的 任 何 份 额 或 权 益 , 转 让 、 转 易 、 授 予 、 分 割 、 按 揭 、 押 记 、 再 转 让 、 解 除 、 发 还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移 转 的 - 如 代 价 的 款 额 或 价 值 , 或 受 影 响 的 财 产 或 份 额 或 权 益 的 价 值 - (a) 不 超 过 $750,000 (b) 超 过 $750,000 | $230 $450 |
2. | 任 何 买 卖 协 议 或 按 揭 协 议 的 注 册 | $210 |
3. | 任 何 租 契 、 租 契 协 议 , 或 续 订 或 退 回 租 契 的 注 册 | $210 |
4. | 任 何 公 契 、 其 分 契 或 再 分 契 或 其 任 何 增 补 契 的 注 册 - 如 该 等 契 约 所 指 的 财 产 单 位 数 目 为 - (a) 10 个 或 以 下 (b) 10 个 以 上 | $1,000 $2,000 |
5. | 下 述 各 项 的 注 册 : 任 何 遗 嘱 认 证 、 遗 产 管 理 书 、 委 任 新 受 托 人 的 契 据 、 待 决 案 件 、 诉 讼 外 债 务 人 物 业 查 封 令 、 判 决 、 判 令 、 禁 止 令 , 或 其 他 法 庭 命 令 、 偿 付 判 决 证 明 书 或 解 除 诉 讼 外 债 务 人 物 业 查 封 令 证 明 书 , 或 任 何 其 他 不 在 本 附 表 特 别 述 明 的 不 论 何 种 文 书 | $210 |
6. | 任 何 文 书 的 注 册 , 而 该 文 书 是 将 任 何 财 产 或 其 内 任 何 份 额 或 权 益 的 任 何 押 记 或 按 揭 ( 不 论 是 法 律 上 或 衡 平 法 上 的 ) 转 让 或 移 转 的 - 每 100 项 转 让 或 移 转 的 押 记 或 按 揭 或 其 部 分 | $2,000 |
7. | 接 收 任 何 被 中 止 注 册 而 其 后 再 交 付 注 册 的 文 书 ( 不 论 是 首 次 或 其 后 任 何 一 次 ) 以 便 注 册 , 其 费 用 为 除 根 据 第 1 、 2 、 3 、 4 、 5 或 6 项 所 缴 付 的 费 用 外 , 另 再 按 下 述 期 间 缴 付 费 用 - 按 文 书 没 有 如 此 再 交 付 注 册 的 期 间 内 每 段 28 日 或 不 足 28 日 的 时 段 计 收 费 , 而 首 次 该 等 期 间 的 开 始 日 期 为 - (a) 根 据 《 土 地 注 册 规 例 》( 第 128 章 , 附 属 法 例 A) 第 15(3) 条 取 回 文 书 的 当 日 ; (b) ( 凡 文 书 是 根 据 该 规 例 第 15 条 藉 邮 递 发 还 的 ) 盖 在 有 关 邮 资 印 花 或 其 上 显 示 的 日 期 或 交 付 有 关 的 速 递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日 期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