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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立案法团

备存「保险单通知书」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I) 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II) 备 存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III) 备 存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IV) 查 阅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纪 录 及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索 引

查 询


 

(II) 备 存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344 章)第 28 条 规 定,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必 须 就 大 厦 的 公 用 部 分 及 法 团 的 财 产 购 买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并 须 保 持 有 关 保 险 单 有 效。 详 情 可 参 阅 由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印 发 的 单 张「《 建 筑 物 管 理 (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 ) 规 例 》」(PDF 格式)。

  •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订 立 保 险 单 后 的 28 天 内 ,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 网 上 表 格 ), 将 保 险 公 司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 以 及 该 保 险 单 涵 盖 的 期 间 ,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你 可 参 考 填 写 表 格 样 本

  •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的 存 案 费 是 58 元。

  • 你 可 以 透 过 邮 寄 、 亲 身 或 在 网 上 递 交 通 知 书 。 本 处 各 办 事 处  按 区 域 提 供 有 关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服 务 。 如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交 本 通 知 书 , 请 确 保 为 邮 件 支 付 足 够 邮 资 , 以 免 邮 件 未 能 成 功 送 达 本 处 。 邮 资 不 足 的 邮 件 会 由 香 港 邮 政 处 理 , 本 处 不 会 代 为 缴 付 附 加 费 。
  • 如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 请 参 考《 政 府 宪 报 》第 6697 号 指 明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的 详 细 规 定 及 本 处 网 页 (https://www.landreg.gov.hk/chs/electronic/electroni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