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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后 的 事 宜

问题1:成 立 法 团 后 , 如 有 问 题 应 向 哪 里 寻 求 协 助 ?
答:有 关 文 件 存 档 及 查 阅 法 团 纪 录 的 事 宜,你 可 致 电 土 地 注 册 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电 话 : 3105 0000(选 择 语 言 后 按 5字 再 按 4 字))查 询 。 有 关 法 团 内 部 运 作 或 涉 及 法 律 的 事 宜 , 你 可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征 询 意 见 。 有 关 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的 地 址 和 电 话 请 参 阅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Support_Services/7.html 。 
问题3: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成 立 后 , 注 册 资 料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28 天 内 以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如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 有 何 后 果 ?
答:根 据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第 12(4) 条 的 规 定 ,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如 未 能 在 28 天 内 将 所 需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送 交 土 地 注 册 处 存 案 即 属 犯 罪 , 一 经 定 罪 , 可 处 以 罚 款 , 按 违 反 规 定 的 日 数 每 天 罚 款 100 元 。
问题4: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有 变 动,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
答: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有 变 动 ,秘 书 须 于 28 天 内 以 指 定 的 表 格(即「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L.R. 124)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
问题5:如 何 更 新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注 册 事 项 ?
答:把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L.R. 124) 在 发 出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的 土 地 注 册 处 (http://www.landreg.gov.hk/pdf/oi_offices_address.pdf) 存 案 。
问题6:在 土 地 注 册 处 存 案 前 , 可 否 在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上 作 出 修 改 ?
答:如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存 案 前 曾 作 出 修 改 , 签 署 者 必 须 在 通 知 书 内 曾 经 修 改 的 地 方 加 签 以 作 核 实 。 否 则 , 土 地 注 册 处 会 退 回 有 关 表 格 以 便 作 出 加 签 安 排 。
此 加 签 规 定 亦 适 用 于 其 他 在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下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存 案 的 指 定 表 格 。 
如 表 格 经 网 上 递 交 , 签 署 者 除 了 须 在 通 知 书 内 需 要 修 改 的 地 方 加 签 以 作 核 实 外 , 亦 须 在 签 名 栏 重 新 签 署 。
问题7:如 何 修 改 已 存 案 的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
答:秘 书 可 递 交 一 份 新 的「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连 同 指 定 费 用 58 元 至 签 发 该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的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 以 作 存 案 及 更 新 纪 录 。
问题8:「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应 交 往 哪 里 ?
答:该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可 交 往 签 发 该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的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http://www.landreg.gov.hk/pdf/oi_offices_address.pdf)。
问题9:可 否 以 邮 递 方 式 递 交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
答:可 以 。 填 妥 的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可 以 连 同 缴 付 存 案 费 58 元 的 划 线 支 票(抬 头 人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邮 寄 到 土 地 注 册 处 。请 确 保 为 邮 件 支 付 足 够 邮 资 , 以 免 邮 件 未 能 成 功 送 达 本 处 。 邮 资 不 足 的 邮 件 将 会 由 香 港 邮 政 处 理 , 本 处 不 会 代 为 缴 付 欠 款 及 附 加 费 。
问题10:向 土 地 注 册 处 递 交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L.R. 124) 及 缴 交 58 元 存 案 费 后 , 如 何 知 道 有 关 的 更 改 事 项 已 于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纪 录 上 更 新 ?
答:本 处 收 到 有 关 通 知 书 后 , 便 会 根 据 通 知 书 的 内 容 ,更 新 法 团 登 记 册 及 将 通 知 书 存 案 于 相 关 的 法 团 档 案 内 。 市 民 缴 交 订 明 的 费 用 后 ,便 可 查 阅 法 团 登 记 册 及 法 团 档 案。
问题11:可 否 用 中 文 填 写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
答:可 以 。 请 亦 填 写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英 文 姓 名 , 以 便 可 根 据 土 地 纪 录 核 对 委 员 的 姓 名 。 你 可 参 考 填 写 表 格 样 本
问题12: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可 否 签 署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
答:不 可 以 。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须 由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签 署 。
问题13: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可 否 禁 止 业 主 出 售 其 物 业 ?
答:请 向 你 的 执 业 律 师 征 询 法 律 意 见。
问题14:业 主 如 欠 交 管 理 费 ,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可 否 禁 止 业 主 出 售 其 物 业 ?
答:法 例 没 有 授 权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禁 止 业 主 出 售 其 物 业 。 业 主 可 考 虑 征 询 执 业 律 师 的 意 见 , 或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Support_Services/7.html) 征 询 意 见。 
问题15:如 管 理 公 司 未 有 履 行 其 职 责 , 土 地 注 册 处 可 否 提 供 协 助 ?
答:《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没 有 授 权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介 入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内 部 事 宜 。 业 主 可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Support_Services/7.html) 寻 求 意 见 和 协 助 。 
问题16:如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经 常 不 出 席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怎 样 做 ?
答:请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Support_Services/7.html) 寻 求 意 见 和 协 助 。 
问题17:如 不 满 意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表 现 , 可 怎 办 ?
答:可 向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Support_Services/7.html) 寻 求 意 见 和 协 助。 
问题18:管 委 会 的 现 任 委 员 如 根 据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条 例)附 表 2 第 5 (2) 段 再 获 委 任,是 否 需 要 重 新 递 交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
答:需 要。根 据 条 例 附 表 2 第 4 (3) 段,每 名 获 委 任 的 管 委 会 委 员(不 论 该 委 员 是 新 任 委 员 抑 或 现 任 委 员),均 须 在 获 委 任 后 的 21 天 内 , 把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送 交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 租 客 代 表 则 除 外 。
问题19: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或 司 库 如 非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是 否 需 要 递 交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
答:不 需 要 。 只 有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才 需 要 递 交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或 司 库 如 非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便 无 须 符 合 有 关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的 要 求 , 也 无 须 递 交 陈 述 书。
问题20:如 果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是 法 人 团 体,是 否 需 要 递 交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
答:需 要。法 人 团 体 获 委 任 为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后,该 法 人 团 体 可 为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的 施 行 而 委 任 一 人 作 为 其 代 表 , 犹 如 该 代 表 以 其 本 身 的 权 利 作 为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一 样 。 一 如 管 理 委 员 会 其 他 委 员 , 该 代 表 须 在 获 委 任 后 的 21 天 内 , 把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送 交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问题21: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在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中 所 述 的 事 宜 如 有 改 变,该 委 员 应 怎 样 做?
答: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中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有 所 改 变,作 出 该 陈 述 书 的 人 须 在 该 项 改 变 发 生 后 的 21 天 内 , 向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送 交 一 份 更 改 资 格 陈 述 书 (L.R. 176) , 说 明 该 项 改 变 的 详 情 。

业 主 可 向 土 地 注 册 处 各 办 事 处 索 取 有 关 表 格 , 或 从 以 下 网 址 下 载 :

www.landreg.gov.hk/chs/pforms/form.htm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Daily_Operation_of_Building_Management/10_1.html

问题22: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没 有 在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条 例)附 表 2 第 4 (3) 段 所 规 定 的 限 期 内,向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送 交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该 人 如 在 规 定 的 限 期 届 满 后 才 递 交 陈 述 书,他 是 否 仍 被 当 作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答: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如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限 期 内(即 获 委 任 后 的 21 天 内 递 交 陈 述 书), 根 据 条 例 附 表 2 第 4 (4) 段,该 委 员 即 停 任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停 任 委 员 职 位 是 永 久 且 不 可 推 翻 的 。 即 使 该 人 其 后 补 交 陈 述 书 , 也 不 会 重 新 被 当 作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该 人 如 希 望 再 获 委 任 为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须 根 据 条 例 附 表 2 的 规 定 重 新 获 得 委 任。
问题23:如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秘 书 是 法 人 团 体,其 获 授 权 代 表 是 否 须 要 在 递 交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文 件 上 盖 上 该 法 人 团 体 的 图 章?
答:法 人 团 体 的 获 授 权 代 表 须 在 递 交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注 册 申 请 书 」 (L.R. 164) 及「决 议 书」(L.R. 167)上 盖 上 该 法 人 团 体 的 图 章。 如 经 网 上 递 交 , 法 人 团 体 须 以 机 构 数 码 证 书 签 署 。
问题24:业 主 立 案 法 团 订 立 保 险 单 后 是 否 须 要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答: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订 立 保 险 单 后 的 28 天 内,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L.R. 124),将 保 险 公 司 的 名 称 及 地 址,以 及 该 保 险 单 涵 盖 的 期 间,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你 可 参 考 填 写 表 格 样 本
问题25:如 投 保 的 保 险 单 有 变 动,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是 否 须 要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答:如 保 险 公 司 的 名 称 及 地 址,以 及 该 保 险 单 涵 盖 的 期 间 有 任 何 变 动,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于 28 天 内,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L.R. 124),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你 可 参 考 填 写 表 格 样 本
问题26:根 据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须 送 交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的 文 件 可 否 在 网 上 递 交?
答:可 以 。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适 用 于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的 方 式 及 规 格 须 符 合 根 据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第 11(2) 条 刊 登 的 《 政 府 宪 报 》第 6697 号 指 明 的 各 项 规 定 。请 注 意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并 不 适 用 于 法 定 声 明 文 件 。 详 情 请 参 阅 以 下 网 页 :(https://www.landreg.gov.hk/chs/electronic/electronic.htm) 
问题27:「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 124) 内 须 提 供 什 么 地 址 ?
答:提 供 的 地 址 可 以 是 住 址 或 其 他 有 效 通 讯 地 址 , 例 如 公 司 地 址 、 商 业 地 址 或 法 团 的 登 记 地 址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