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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4/09 号

二零零九年七月廿一日

有关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的注册处理



目的

本通函阐述本处对于处理一些可予征收印花税而在交付注册前仍未加盖适当印花或获裁定应否缴付印花税的文书的一贯做法。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须缴付印花税的文书

2.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某些与物业交易有关的文书须缴付印花税,主要类别载列如下:

  • 售卖转易契(即「转让契」)
  • 住宅物业买卖协议
  • 不动产租契(即「租约」)

3. 一般而言,如果文书是香港境内不动产的售卖转易契,租契,或是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便须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条及附表1第1(1)、1(1A)及1(2)类缴付印花税。

(注:自2014年印花税 (修订) (第2号)条例通过后,非住宅物业的售卖协议亦须缴付印花税。)



中止为未加盖印花的文书办理注册

4. 按照田土注册处通函第108号,自《199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制定以后,土地注册处不会为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办理注册。如果须缴付印花税的文书在交付注册前并未加盖适当印花,该文书会被中止注册及退还予交契人士以厘清缴付印花税事宜。



要求印花税署对存疑个案提供意见

5. 若对于某份文书应否缴付印花税出现争议或疑问,土地注册处会把该份文书连同交契人士的书面陈述 (如有的话)一并转交印花税署(该署是负责管理及执行《印花税条例》的规定的部门),要求印花税署署长就该份已签立的文书应否缴付印花税提供意见。

6. 如印花税署署长认为该份文书可能须缴付印花税,土地注册处便会把文书连同有关解释退还交契人士,请交契人士先为文书加盖印花或申请裁定应否缴付印花税然后才交付注册。在此情况下,交契人士须撤回该份文书的注册申请,相关注册摘要编号因而会被撤销。当交契人士将已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重新交付土地注册处办理注册时,本处会为文书配以新的注册摘要编号。文书的优先次序则会按相关的《土地注册条例》的条文规定以文书日期或其交付注册的日期决定。



把已加盖印花╱已获裁定应否缴付印花税的文书交付注册

7. 为减少因未加盖印花而遭中止注册的文书数目及为免注册过程受到不必要的延误,恳请交契人士在把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交付注册前,确保文书已加盖印花或获裁定不须缴付印花税,或已附有表明文书正待裁定的盖印。若不确定拟注册的文书须否缴付印花税,请先把文书正本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交到印花税署申请裁定(裁定服务须予收费),然后才把文书交付土地注册处办理注册。有关印花税署提供的物业转让文书加盖印花及裁定印花税服务的详情,请浏览税务局的网页(www.ird.gov.hk)。




查询

8. 如对本通函有疑问,请联络本处的客户服务经理(电话:3105 0000)或电邮至csa@landreg.gov.hk查询。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苏 启 龙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