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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立案法团

申请注册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I) 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II) 备 存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III) 备 存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IV) 查 阅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纪 录 及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索 引

查 询


 

(I) 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向 土 地 注 册 处 提 交 申 请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前
  • 业 主 可 根 据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344 章)(下称「该条例」) 第 3 条、第 3A 条、第 4 条或第 40C 条 召 开 业 主 会 议 , 以 委 出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 会 议 召 集 人 可 向 土 地 注 册 处 索 取 载 有 建 筑 物 各 单 位 现 时 业 主 纪 录 的 土 地 登 记 册 。 所 需 缴 付 的 查 册 费 用 , 可 向 民 政 事 务 处 申 请 豁 免 。
  • 召 集 人 须 在 业 主 会 议 日 期 至 少 14 天 前 , 向 每 一 名 业 主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 会 议 通 知 须 指 明 会 议 日 期 、 时 间 和 地 点 , 以 及 拟 在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决 议 。
  • 你 可 联 络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 组 , 征 询 有 关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程 序 的 意 见 , 该 小 组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为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而 举 行 的 业 主 会 议 , 并 就 委 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程 序 向 业 主 提 供 意 见 。 有 关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在 大 厦 管 理 方 面 的 服 务 详 情 , 可 浏 览 该 署 的 大 厦 管 理 网 页 ( 网 址 :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index.html) 。
申 请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申 请 , 必 须 在 委 出 管 理 委 员 会 后 28 天 内 呈 交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 该 条 例 第 7(1) 条 )。
  • 申 请 书 (L.R. 164) (PDF 格 式)(Ms Word 格式)(网 上 表 格) 须 连 同 下 列 文 件 一 并 呈 交 :

    • 有 关 建 筑 物 已 注 册 的 公 契 ( 如 有 的 话 ) 副 本 一 份 ;

    • 证 明 委 出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书 的 认 证 副 本 (L.R. 167)(PDF 格式)(Ms Word 格 式)(网 上 表 格);

    • 声 明 已 遵 守 该 条 例 有 关 条 文 的 声 明 书 (L.R. 161) (PDF 格式)(Ms Word 格 式);

    • 由 每 名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确 认 他 / 她 并 非 该 条 例 附 表 2 第 4(1)(a) 或 4(1)(b) 段 所 描 述 的 人 的 陈 述 书 (L.R. 175)(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网 上 表 格) ; 以 及

    • 提 交 陈 述 确 认 书 (L.R. 171) (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网 上 表 格) , 确 认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已 遵 守 该 条 例 附 表 2 第 4(3) 段 提 交 陈 述 书 。

    ( 若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乃 根 据 该 条 例 第 3A 条 、 第 4 条 或 第 40C 条 成 立 , 递 交 申 请 书 时 须 连 同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或 土 地 审 裁 处 所 发 出 的 命 令 的 副 本 一 并 呈 交 。 )
    你 可 参 考 填 写 表 格 样 本
  • 如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秘 书 是 法 人 团 体 ,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须 在 申 请 书 (L.R. 16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网 上 表 格) 及 (L.R. 167) (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网 上 表 格) 决 议 书 上 盖 上 该 法 人 团 体 的 图 章 。 如 使 用 网 上 表 格 , 则 须 使 用 由 该 法 人 团 体 持 有 的 有 效 数 码 证 书 。
  • 你 可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或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监 誓 员 面 前 作 出 声 明 。
  • 你 可 以 透 过 邮 寄 、 亲 身 或 在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书 。 本 处 各 办 事 处 按 区 域 提 供 有 关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服 务 。 如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交 申 请 书 , 请 确 保 为 邮 件 支 付 足 够 邮 资 , 以 免 邮 件 未 能 成 功 送 达 本 处 。 邮 资 不 足 的 邮 件 会 由 香 港 邮 政 处 理 , 本 处 不 会 代 为 缴 付 附 加 费 。为 节 省 你 的 时 间 , 请 于 亲 身 呈 交 申 请 前 先 行 预 约 。
    各 区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及 电 话 如 下 :

申 请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区 域地 址电 话
港 岛、九 龙 及 离 岛香港金钟道66 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19 楼
客户服务中心    连结地理资讯地图 - 客户服务中心
3741 2278
荃 湾 及 屯 门荃湾青山公路174 至208 号
荃湾多层停车场大厦11 楼
荃湾查册中心   连结地理资讯地图 - 荃湾查册中心
2416 3505
元 朗元朗桥乐坊2 号
元朗政府合署暨大桥街市7 楼
元朗查册中心   连结地理资讯地图 - 元朗查册中心
2475 0341

北 区 ( 粉 岭 及 上 水)、 西贡、沙 田 及 大 埔

大埔乡事会街8 号
大埔综合大楼4 楼
大埔查册中心   连结地理资讯地图 - 大埔查册中心
2653 5859
位 于 新 界 区 的 三 个 查 册 中 心 分 别 为 按 前 新 界 土 地 注 册 处 服 务 区 域 划 分 的 相 关 区 域 提 供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服 务 。 请 查 阅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索 引 或 致 电 各 查 册 中 心 , 以 确 定 应 到 哪 一 间 查 册 中 心 获 取 所 需 的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服 务。


如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 请 参 考 《 政 府 宪 报 》第 6697 号 指 明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的 详 细 规 定 及 本 处 网 页 (https://www.landreg.gov.hk/chs/electronic/electronic.htm)

办 理 申 请 所 需 时 间
  • 办 理 申 请 一 般 需 时 30 个 工 作 天 , 视 乎 申 请 是 否 复 杂 个 案 或 需 要 提 供 附 加 证 明 文 件 处 理 。
  • 如 需 本 处 加 快 处 理 你 的 申 请 , 请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以 书 面 述 明 要 求 和 理 由 。
申 请 结 果
  • 倘 申 请 获 批 准 , 在 缴 付 《 建 筑 物 管 理 ( 费 用 ) 规 例 》 所 指 定 的 费 用 后 , 你 会 获 发 一 份 注 册 证 书 。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成 立 的 日 期 为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发 出 注 册 证 书 当 日 。
  •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名 称 及 其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资 料 , 将 记 入 由 有 关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保 存 的 法 团 登 记 册 内 , 供 公 众 查 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