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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的性质及目的

简要说明:

文书有多种类别,例如转让契、租约、法定押记等。文书的性质及目的说明有关文书所属的类别。



快速指引:

  • 通常可在文书的首页及最后一页找到文书的性质及目的。
  • 就注册而言,有关描述应具体表明文书的性质及目的。本处不会接受契约、书信及协议备忘录等描述,因为它们只与文书的性质有关。应清楚注明文书的目的,例如交换契、豁免书及买卖协议备忘录。
  • 如有关的契约或协议已经注册,则其后的「增补契」或「增补协议」的描述足以达至注册的目的。
  • 呈交注册的文书必须为正本,然而,某些类别的文书可获豁免提交正本,详情请参阅土地注册处通函第 5/02 号或《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附表三。至于可接受以副本办理注册的文书,除了文书的性质和目的外,还须注明「副本」的类别,例如授权书的「核证副本」。
  • 如契约述明有关文书为「按揭/法定押记」,而注册摘要注明是「按揭」或「法定押记」,本处可接受为文书办理注册。
  • 如属临时买卖合约复写本,注明「临时买卖合约」便可以。

常见问题:

问1:如何处理重新注册的个案?
答:如属重新注册个案,应清楚注明。例如:「转让契重新注册(先前透过注册摘要编号 XXXXXXXX 注册)」。
问2:命令和待决案件有没有任何特别规定?
答:请注明诉讼编号,例如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编号 2001 年第 XX312 号。
问3:如遗产管理书的目录页(通常是第一页)已被修订,应怎样填写?
答:请注明「遗产管理书已依据 X X 司法常务主任 XX 年 XX 月 XX 日的命令修改」。
问4:遗产管理书在注册后,其物业列表曾作出修改。在这情况下,其重注的申请会否被接纳?
答:在这情况下,重注的申请是不会被接纳。但是,如在注册摘要的文书的性质及目的格内写明为「遗产管理书夹附经修改的物业列表」,而文书日期的格内资料包括「原本日期和修改日期」,其注册申请可予接受。
问5:如提交文书的两份或三份正本注册,应怎样填写?
答:请注明「一式两份」或 「一式三份」。
问6:如交付买卖合约的复本,应怎样填写?
答:请注明「买卖合约复本」。
问7:可否把「死亡登记证明书」的文书描述为「死亡证明书」?
答:不可以。应注明为「死亡登记证明书」。
问8:如法庭命令已被修订,应怎样填写?
答:可描述为「命令」或「经修订命令」。
问9:如属加附于按揭/法定押记的偿还收款书,是否必须在注册摘要的「文书的性质及目的」格内注明「附连于按揭/法定押记注册编号xxxxxxx」?
答: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如收款书内已清楚指明所偿还的按揭/法定押记的注册编号,便无此需要。但若收款书只提及「有关于附连的按揭/法定押记」而并无写上相关的注册编号,则须在注册摘要的「文书的性质及目的」格内注明「附连于按揭/法定押记注册编号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