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册条例》没有规定已注册的文书经改正后须重新注册。然而,如须改正文书工作方面的错误,而有关改动不会改变文书的法律效力,则土地注册处可准予文书重新注册,并采取下列做法
如土地注册处认为申请在已注册文书改正的错误属非关键性错误,则可透过一份新的注册摘要为文书重新注册,惟下述其中一方须就改动事项简签
- 见证律师,或
- 文书的其中一方
非关键性错误的例子如下:错误明显,并且有文件证明正确的串法,例如香港身分证或先前的业权契约。
如土地注册处认为申请在已注册文书改正的错误属关键性错误,但不会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则可透过一份新的注册摘要重新办理注册,惟下述其中一方须就改动事项简签
- 文书其中一方及见证律师,或
- 文书所有各方。
如土地注册处认为改动的事项会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则不会准予文书重新注册。文书作出下述更改以澄清事项,均会影响法律效力,不会接受重新注册
- 更改文书各方,例如A.B.财务有限公司更改为 A.B. 信贷有限公司
- 使用另一形式,例如以最新形式取代旧形式为押记办理注册
- 更正无效的签立
- 更正处所错误的描述
- 更正欠妥的签立
有关更多重新注册的资料,请参阅田土注册处通函第 102 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 及第 108 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