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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5/02 号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2 年 土 地 注 册 (修 订) 条 例》

立法会于 2002 年 7 月通过《2002 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对《土地注册条例》(第 128 章) 及其附属法例作出修订,以便─


(a) 把土地注册处新界各分区办事处和市区土地注册处合并为一个中央土地注册处,为全港物业提供中央注册服务。根据中央注册制度,所有物业交易的注册工作都会在土地注册处金钟道办事处办理;
(b) 推出崭新的彩色图则影像处理服务;以及
(c) 改善土地注册处注册和查册服务,并且对土地注册处部分现行运作模式作出规管。

预期土地注册处的新资料管理系统(综合注册资讯系统)投入运作后,有关中央注册制度的条文才会于 2004 年 1 月底前实施,届时,本处会发出通告通知有关的安排。为了实施彩色图则影像处理计划,并且提供更完善的注册和查册服务,土地注册处将会由 2002 年 12 月 12 日起实施下列新措施:

  1. 文 书 的 尺 寸 及 格 式

    经修订的《土地注册规例》第 9 条订明本通函附件所指明的文书副本经指定人士核证后,可获接受办理注册。

    如切实可行,交付注册的文书须录载签署该文书的人士的身分证号码或旅行证件详情或录载签署该文件的法团 / 公司的注册号码或设立详情。

  2. 在 注 册 期 间 暂 时 撤 回 文 书 及 查 阅 被 中 止 注 册 文 书 的 副 本

    交契一方可以在文书未完成注册前,把文书暂时撤回更正。暂时撤回的文书归类为中止注册文书 (中止注册契约)。所有适用于中止注册契约的程序,包括缴付遏制费用的规定,也适用于这类暂时撤回的文书。

    土地注册处也会提供最新的中止注册契约 (包括暂时撤回的文书) 副本给市民查阅,查阅每份注册摘要及文书需缴费 120 元。本处不会提供中止注册契约的核证副本。

  3. 彩 色 影 像 处 理 旧 有 的 图 则 副 本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附连或附注的每份彩色图则副本,均会以彩色影像处理的方法记录储存,这项服务不会另外收费。经彩色影像处理后,彩色影像图则会提供给市民查阅,收费幅度与现时一样。

  4. 从 注 册 摘 要 日 志 删 除 各 方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士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为了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交付注册的文书所载的各方或其他有关人士的姓名或名称,不再显示在注册摘要日志内。

  5. 注 册 摘 要 的 核 实

    经修订的第 7(c) 条规例清楚订明土地注册处只会为政府部门拟备和核实注册摘要。

  6. 注 册 摘 要 的 更 正

    第 20(1)(b) 条规例订明以红墨水更正注册摘要的方法已经不再使用,这项规例现予以废除。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 2867 2882 (现更改为 3105 0000) 与本处客户服务经理林谢淑仪女士联络或电邮给我们 (电邮地址:csa@landreg.gov.hk)。



苏启龙的签名
苏 启 龙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附 件

核 证 副 本 可 予 呈 交 注 册 的 文 书 类 别

核证副本可予呈交注册的文书类别
文 书 类 别 可 核 证 文 书 副 本 的 人
公司注册处发出的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 律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或获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书面授权的人
生死登记处发出的死亡证明书 香港生死登记官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
遗产税署发出的豁免遗产税证明书 香港遗产税署署长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
遗产税署发出的收取遗产税证明书 香港遗产税署署长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
高等法院授予的遗嘱认证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
高等法院授予的遗产管理书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
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占用许可证 香港屋宇署署长或获其以书面授权的人
授权书 律师
终止或撤销买卖协议书 律师
中止诉讼通知书 律师
划分联权共有通知书 律师
地政总署发出的完成政府批地书中所规定的先决条件的备忘录或证明书 无需核证 (可接受影印本)
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确认建筑工程已完成或建筑命令已获遵从的完成规定事项通知书或证明书 无需核证 (可接受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