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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身分証號碼╱旅行証件號碼╱公司編號等(如涉及業權轉變)

簡要說明:

指各方的身分識別號碼,如涉及業權轉變(例如轉讓契、允許書及「祖」或「堂」或「會」等的司理委任批准書)。



快速指引:

  • 只有在文書涉及業權轉變時才需要在註冊摘要填寫有關各方的身分識別號碼。
  • 註冊摘要應填寫出讓人或受讓人兩者的身分識別號碼。
  • 如屬涉及業權轉變的法庭命令,例如歸屬令,註冊摘要須填寫有關各方的身分識別號碼。

常見問題:

問1:如有關各方是不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在註冊摘要註明有關公司在哪一個國家註冊成立。
問2:如有關各方是根據法例成立為法團,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註冊摘要應填寫有關各方根據及憑藉哪一項法例成立為法團。若轉讓契牽涉業主立案法團,可填上「憑藉《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而設立的法人團體」或法團註冊成立後獲土地註冊處分配的法團編號。
問3:如有關各方是「祖」或「堂」或「會」,應如何註明?
答:應述明「祖」、「堂」或「會」的司理的香港身分證號碼。
問4:如有關各方是政府部門,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在這情況下,不需填上任何資料。
問5:如有關各方是市區重建局,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請填上「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律第563章)而設立的法人團體」。
問7:凡涉及物業轉易的文件,我是否可以在其註冊摘要上填寫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
答:可以。請填寫從公司註冊處取得的公司註冊編號或商業登記號碼(作為自2023年12月27日起在公司註冊處處長規管下的實體實施的「唯一業務識別碼」)。如有需要,本處可能會要求交契人士提供書面證據以作考慮。
問8:多年前簽立涉及業權轉變的文書(例如轉讓契等)不一定載有相關各方的香港身分證號碼等資料。如要索取該等資料會有實際困難。在重新註冊上述文書時,可否豁免「必須在註冊摘要上註明各方身分識別號碼」這項要求?
答:如在履行此項要求時有實際困難,本處會作彈性處理,並考慮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個案。如出現這種情況,申辦人便應在遞交文書申請重新註冊時,附連書函述明其困難。
問9:為什麼辦理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簽立的破產人物業轉讓契時,有時要在註冊摘要上列明破產人的身分識別號碼,有時卻不要?
答:由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是公職人員,其公職身分並無身分識別號碼,所以如果轉讓契上的賣方只記載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本處不會要求交契人士在註冊摘要上列明身分識別號碼。不過,如果轉讓契所載的賣方為「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破產人陳大文」,便必須在註冊摘要上列明破產人的身分識別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