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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2/05 号

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

中 央 注 册 系 统



目的

本通函旨在提醒各方:

(a) 有关在注册摘要表格使用物业参考编号的宽限期将近结束;及

(b) 交付注册的文书所附连图则需采用的质料。



物业参考编号

2.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 2/04 号第 14.2 段公布由 2005 年 2 月 12 日起无需在注册摘要填写物业参考编号的两个月宽限期。该宽限期将于 2005 年 4 月 11 日届满。

3. 由 2005 年 4 月 12 日起,请确保在注册摘要的"物业参考编号"格注明物业参考编号。除属以下第 4 段的例外情况外,在 2005 年 4 月 12 日或之后递交注册的注册摘要如没有注明物业参考编号,都会被中止注册

4. 就同一个屋苑或同一座多层大厦所有单位而递交注册的文书,例如公契、入伙纸或其他文件,都无需在注册摘要填写所有受影响单位的物业参考编号。如属这情况,可在物业参考编号格内填写"所有受影响单位的物业参考编号"的字眼。

5. 现时土地登记册上都会显示每个物业的物业参考编号,填写注册摘要前可查阅任何土地纪录的印制本或电子纪录取得物业参考编号。



交付注册的文书所附连的图则

6. 为取得电子影像的最佳效果,务请客户留意交付注册的文书所附连的图则需为纸制而非塑胶料或亚麻布制。此外,请勿使用浅淡的色调,因为浅淡颜色不能在影像处理文件上清楚显示出来。



查询

7. 如有查询,请致电 3105 0000 与客户服务经理郭炜源先生(现更改为周婉姗女士)联络,或电邮给我们 (电邮地址:csa@landreg.gov.hk)。

Kim Salkeld's signature
土地注册处处长苏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