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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各方的姓名或名称

简要说明:

文书涉及的各方人士、公司或机构的姓名或名称。



快速指引:

  • 注册摘要所述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应完全与文书所载的一样。
  • 如某方以前的名称也包括在名称的描述内,注册摘要也应如此述明。
  • 中文繁、简字体都视作相同。
  • 如文书所涉及的人士具双重身分,例如允许书的一方同是执行人和受益人,则该人士的名称应以不同身分在注册摘要出现两次。

常见问题:

问1:注册摘要需否填写各方的中文名称?
答:需要,如文书也述明各方的中文名称。
问2:如文书只载录各方的英文名称,需要在注册摘要填写各方的中文名称?
答:并非必要。但是,本处会把填写在注册摘要内的中文名称载入有关的土地登记册。
问3:如文书只载录各方的中文名称,注册摘要应填写什么?
答:填写各方的中文名称便可。但如果文书其中一方涉及已注册业主,中文名称必须已载录于相关的土地登记册内的其他记项以作参照。然而,若相关土地登记册只载录该已注册业主的英文名称,可考虑加入该已注册业主的英文名称于注册摘要内作相互参照。
问4:如转让契中的买方名称为「A (又名B)」,但印花证明书上的买方名称只为「A」,可否获得注册?
答:可以。只要文书所载各方的身分可以从印花证明书上的记项清晰确认,则无论各方的别名有否在印花证明书上注明,文书亦可接受注册。
问5:如文书属解除按揭/法定押记的偿还收款书,各方的姓名或名称格应填写什么资料?
答:只需述明贷款人/承按人的名称。然而,如文书属解除性质,也应在注册摘要填写贷款人及借款人两者的名称。
问7:土地注册处通函第3/99号表2所述的个案均要求申请者提供身分证明文件或律师以书面确认,以确证土地注册纪录与文书之间的连系。就该等个案,我们提交文书申办注册时,须否一并提供身分证明文件或律师书面确认?
答:需要。申请人提交文书申办注册时,需要一并提供身分证明文件或律师书面确认,以供查照。否则,文书会被中止注册,退回交契人士澄清。上述证明文件供核对资料后便即销毁。本处不会将文件存档,以免个人资料会被不当披露。
问8:同一个中文字可能会有不同写法(例如:啓╱启)。如果文书所载的字样与土地纪录中的字样不同,可会接受注册?
答:就注册而言,本处接纳中文字的各种常见写法。如有怀疑,则以字典的写法为准。
问9:如银行名称是「XX银行深圳分行」或「XX银行新加坡分行」,可否接受在注册摘要只填写「XX银行」?
答:不可以。注册摘要应注明银行的详细资料。但是如果是「XX银行香港分行」,则毋须填写「香港分行」。
问10:如有关各方不是法人团体的团体,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
  1. 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可以其名称持有物业,而物业须由个人持有。因此,请在注册摘要先填写个人的姓名,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名称在后,例如 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营业或 ABC 先生作为 XYZ 组织的受托人。注册摘要也应填上个人的身分证号码。
  2. 如物业在土地登记册以「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营业」注册,则任何其后的文书所述的名称也应使用「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营业」(例如租约),以符合土地登记册的资料。

注:如属海外法律实体或合伙经营,请以书面确认有关的非属法人团体组织或合伙经营具备持有土地或订立文书的身分。

问11:在转让契中,买家名字是 "CHAN TAIMAN",若已注册的相应买卖协议中,买家的名字是 "CHAN TAI MAN",此转让契会否被接纳注册?
答:若转让契是依据相应买卖协议而达成并在注册摘要内表明以偿付该买卖协议的话,必须先修正不正确的名字,才可注册这份转让契。请注意,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 3/99 号的处理方法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问12:若文书是一份由业主立案法团或其管理公司发出的清偿证明书,「各方的姓名或名称」格内应填写什么资料?
答:注册摘要内应填写业主立案法团或其管理公司的名称。若文书内亦有提及业主名称,也应在注册摘要内详述。
问13:如果撤销书交付注册,是否需要在注册摘要内填写买卖双方的名称?
答:需要。买卖双方的名称需要填写在注册摘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