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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3/99 号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注 册 指 引 - 各 方 姓 名 / 名 称

 

  1. 现 附 上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理 土 地 纪 录 、 文 书 或 注 册 摘 要 上 各 方 姓 名 / 名 称 差 异 的 内 部 指 引 。
  2. 有 关 指 引 载 述 土 地 注 册 处 现 行 的 做 法 。 土 地 注 册 处 及 律 师 会 联 合 常 务 委 员 会 就 此 事 进 行 检 讨 后 , 决 定 公 布 有 关 指 引 , 目 的 是 向 法 律 界 人 士 提 供 处 理 姓 名 / 名 称 差 异 的 指 引 。
  3. 有 关 指 引 只 作 参 考 用 途
  4.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2867 2882 (现 更 改 为 3105 0000) 与 本 处 的 客 户 服 务 经 理 郭 炜 源 先 生 ( 现 更 改 为 周 婉 姗 女 士 ) 联 络 。


高杰博的签名
高 杰 博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注 册 指 引 ─ 各 方 姓 名 或 名 称


根 据 《 土 地 注 册 规 例 》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土 地 注 册 处 须 审 阅 每 份 交 付 注 册 的 文 书 及 其 注 册 摘 要 , 并 须 确 保 第 6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准 确 地 载 录 在 注 册 摘 要 内 。 因 此 , 倘 土 地 注 册 处 发 现 土 地 纪 录 、 文 书 或 注 册 摘 要 所 载 的 各 方 姓 名 或 名 称 有 所 不 同 , 便 会 采 取 以 下 行 动 :
  1. 表 1 所 列 举 的 差 异 例 子 :

    表 1

    注册指引-各方姓名或名称差异1
    个案差 异例子
    登 记 册文 书注 册 摘 要
    (i)姓 名 或 名 称 编 排 上 的 差 异Chan Tai Man,
    David
    David,
    Chan Tai Man
    or
    Chan,
    David Tai Man
    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ii)姓 氏 的 差 异Sze To Tai ManSze-To Tai Man
    or
    Szeto Tai Man
    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iii)简 体 字陈 丽 云陈 丽 云 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iv)广 为 接 受 的 缩 写ABC International Company

    ABC Corporation
    ABC Int'l Co.


    ABC Corp.
    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土 地 注 册 处 会 接 受 上 述 差 异 , 而 不 会 提 出 疑 问 。 以 上 引 述 的 例 子 简 单 直 接 , 毫 不 复 杂 。 至 于 不 能 确 定 的 个 案 , 本 处 会 要 求 办 理 文 件 注 册 的 律 师 作 出 澄 清 。
  2. 表 2 所 列 举 的 差 异 例 子 :

    表 2

    注册指引-各方姓名或名称差异2
    个 案差 异例子
    登 记 册文 书注 册 摘 要
    (i)使 用 婚 前 姓 氏 ( 离 婚 法 律 程 序 则 不 在 此 限 )Wong Chan AnnaChan AnnaWong Chan Anna nee Chan Anna
    (ii)遗 漏 教 名 或 加 上 教 名Chan Tai Man, DavidChan Tai Man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Chan Tai ManChan Tai Man, David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iii)不 能 确 定 姓 氏Chan Tai ManTai Man Chan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Rose Smith XanaduXanadu Rose Smith与 文 书 所 载
    相 同

    土 地 注 册 处 须 确 定 有 否 任 何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确 立 两 个 姓 名 之 间 的 关 系 。

    (a)附 有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的 个 案
     土 地 注 册 处 会 要 求 在 注 册 摘 要 内 加 入 参 照 资 料 , 例 如 「 又 名 X X X 」 。
    (b)没 有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的 个 案
     我 们 会 要 求 在 注 册 摘 要 内 加 入 参 照 资 料 , 而 律 师 亦 须 书 面 证 明 两 个 姓 名 同 指 一 人 。

    例 外 情 况

    至 于 表 2 所 载 个 案 (i) 的 差 异 , 即 是 文 书 所 用 的 婚 前 姓 氏 同 样 出 现 在 离 婚 法 律 程 序 的 文 件 内 , 由 于 文 书 本 身 已 说 明 两 者 的 关 系 , 本 处 会 接 受 有 关 文 书 的 注 册 , 律 师 毋 须 作 出 澄 清 。

    至 于 不 能 确 定 的 个 案 , 本 处 会 要 求 办 理 文 件 注 册 的 律 师 作 进 一 步 澄 清 。

    注 : 本 指 引 只 作 参 考 用 途 , 并 非 详 尽 无 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