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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2/23 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为无附有遗嘱及/或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办理注册

 

目的

    本通函阐述本处为无附有遗嘱及/或资产及负债清单(「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办理注册的修订做法。

背景

2. 为方便管理死者的遗产,本处一向会为附有遗嘱及/或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盖印文本,或经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统称「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核证的盖印文本的副本办理注册。从附有遗嘱及/或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可即时确定受该文书影响的物业。

3. 本处留意到,遗产承办处可为申请人提供经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核证而无附有遗嘱及/或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盖印文本副本(「经核证副本」),而有些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有意把经核证副本(而非附有遗嘱及/或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交付本处注册。

修订做法

4. 经检视后,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处会为经核证副本办理注册:

(a)
有关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涵盖死者全部遗产及财物的管理(因此无须参阅清单以了解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是否涵盖注册摘要所述的物业);
(b)
经复查土地纪录后,本处信纳死者在去世时是注册摘要所述物业的业主或其中一名共同业主;以及
(c)
《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及其规例的条文已获遵从。

5. 为免生疑问,无附有遗嘱及/或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盖印文本副本如非经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核证,将不获接纳注册。

有限授予书

6. 如无附有遗嘱及/或清单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涵盖范围有限(「有限授予书」),只包括死者的部份(而非全部)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并使本处信纳注册摘要所述的物业被该有限授予书涵盖,否则本处可拒绝为该有限授予书的经核证副本办理注册。

查询

7. 如有查询,请与本处客户服务经理周婉姗女士联络(电话:3105 0000或电邮:csa@landreg.gov.hk)。

 

土地注册处处长谭惠仪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谭 惠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