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

常见问题
供《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的认可机构订购的电子提示服务
电子注册摘要表格
电子预约服务

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1/13 号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

许可证(Licence)的注册事宜

本通函阐述土地注册处处理许可证(Licence)注册的做法。

许可证可否注册

2. 许可证涉及合约各方的个人权益而非土地权益,并非一份影响土地的文书。土地注册处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不会接受此类许可证〔包括再授许可证(Sub-licence) 〕的注册申请。该等许可证的例子包括:

  • 使用停车位或物业或土地某部份的许可证;
  • 在建筑物的墙上或土地架设或装设天线、时钟、广告招牌等的许可证;
  • 买卖合约的附加许可证〔例如准许卖方在完成出售后继续占用物业的许可证〕;
  • 使用及占用建筑物部分外墙的许可证;
  • 为建筑物命名的许可证;以及
  • 两方业主互相授权对方进入各自拥有的物业进行维修工作的许可证。

3. 然而,有些个案中的许可证会产生土地权益。例如删除或更改批地文件中的厌恶性行业条款的许可证实际上是修订了批地文件内的条款。在这些例外情况下,土地注册处会接受此类许可证的注册申请。



查询

4. 如就本通函有任何查询,请致电 (852) 3105 0000 或电邮至csa@landreg.gov.hk与土地注册处联络。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周 淑 贞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周 淑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