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任何由文书(即注册摘要的标的)解除、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
快速指引:
- 只需注明文书的注册摘要编号便可,不需填写文书的性质及目的。于 2005 年 2 月 12 日前交付的注册摘要的编号之前,都会加上以下的地区标识代号,以供识别和检索之用:
地区标识代号 地区标识代号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涉 及 UB 市区土地注册处 IS 离岛土地注册处 N 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 SK 新界西贡土地注册处 ST 新界沙田土地注册处 TM 新界屯门土地注册处 TP 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 TW 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 YL 新界元朗土地注册处 - 每个地区标识代号代表《2002 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生效前运作的九个注册处其中一个,并表示注册摘要是在该区交付注册。填写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格时,应在紧接注册摘要编号之前填写这些文书的地区标识代号。
- 如有关的文书没有偿付任何已注册的契约,填写「无」或「不适用」都可接受。
- 紧记覆查有关文书的注册摘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