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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

简要说明:

任何由文书(即注册摘要的标的)解除、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



快速指引:

  • 只需注明文书的注册摘要编号便可,不需填写文书的性质及目的。于 2005 年 2 月 12 日前交付的注册摘要的编号之前,都会加上以下的地区标识代号,以供识别和检索之用:
    地区标识代号
    地区标识代号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涉 及
    UB 市区土地注册处
    IS 离岛土地注册处
    N 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
    SK 新界西贡土地注册处
    ST 新界沙田土地注册处
    TM 新界屯门土地注册处
    TP 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
    TW 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
    YL 新界元朗土地注册处


  • 每个地区标识代号代表《2002 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生效前运作的九个注册处其中一个,并表示注册摘要是在该区交付注册。填写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格时,应在紧接注册摘要编号之前填写这些文书的地区标识代号。
  • 如有关的文书没有偿付任何已注册的契约,填写「无」或「不适用」都可接受。
  • 紧记覆查有关文书的注册摘要编号。

常见问题:

问1:如属偿付╱解除先前已注册的命令的清偿书,应否在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格填写该命令的注册摘要编号?
答:法庭命令一般由另一项命令偿付。至于偿付已注册法庭命令的清偿书╱备忘录或其他文书,是否需要填写法庭命令的注册摘要编号,需视乎有关文书及上述已注册的法庭命令的条款而定。换言之,每宗个案需视乎本身的事实而定。
问2:可否列举一些需要╱不需要在「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格内填上资料的例子?
答:以下列出一些常见文书种类的例子,以供参考。 
常见文书种类的例子
打算办理注册的文书 有关的已注册文书

是否需要在「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格内填写有关的已注册文书的注册摘要编号

需要 不需要 两者均可
转让契 临时买卖协议    
转让契 买卖协议    
转让契 提名书、增补协议    
取消协议 买卖协议    
部份解除 按揭、法定押记    
解除(解除按揭) 按揭、契据修订书、楼花按揭    
解除 租赁转让契    
撤销授权书 授权书    
退租 租约    
允许书 遗嘱认证、遗产承办书    
转让契承按人行使出售权 按揭、法定押记    
转让契依据已注册的命令签立 命令    
转让契 授权书    
转让解除确认书 已注册的转让契解除    
合并按揭 按揭    
遗失契约声明 声明述及的其他文书    
修正契据 被修正文书    
加按 按揭    
提名书 买卖协议    
增补协议 买卖协议    
按揭转让 按揭    
买卖协议 先前的临时买卖协议    
允许书 家庭协议证明书    
转让契 信托声明    
转让契 提名书(如:由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租契租约转让契 主租契╱租约    
按揭 楼花按揭    
次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    
解除 按揭转让(然而,如格内没有注明按揭转让的注册摘要编号,该编号会继续在相关的土地登记册显示。)    
由买方或卖方发出的撤销备忘 买卖协议    
重新注册转让契 先前已注册的转让契╱买卖协议    
重新注册解除按揭的收据 按揭    
其他重新注册文书 先前已注册的同一份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