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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可 否 注 册 资 料 简 介

撮要说明

《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第 2 条订明土地注册处是为影响香港土地的书面形式文书进行注册的办事处。办理注册必须符合两项主要条件,即文书必须以书面作出并且影响土地。

可以注册的文书
  • 书面形式
    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并非由书面形式的文书设定或证明的土地权益不可以注册,例如口头协议。
  • 影响土地
    一般而言,如文书使业权有变,即属影响土地的文书,例如转让契或设定土地权益的文书,例如法定押记。
    可以注册的文书例子
    • 买卖协议
    • 转让契
    • 法定押记
    • 押记令
不可以注册的文书
  • 如文书不影响土地,便不可以注册。
    不可以注册的文书的例子
    • 非业权拥有人单方面提交文件申索物业权益。
    • 没有附连于文书的图则
    • 遗嘱
  • 《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第 2A 条订明浮动押记具体化前,不属影响土地的文书,因此,浮动押记不可以注册。浮动押记具体化变成固定押记后,便可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