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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简要说明:

各方签立文书的日期或原本签发文书的日期。



快速指引:

  • 日期通常可在文书的第一页找到。
  • 紧记覆核年份(本年份有时未必是签立文书的年份,尤其是在一年之始)。
  • 日期不能迟于注册摘要的核证日期及注册日期。
  • 如文书已加盖印花,日期不能迟于盖印日期。
  • 为清楚和方便使用起见,在注册摘要以日 - 月 - 年的数字形式填写日期。

常见问题:

问1:如何在文书日期格填写经修订的法庭命令/传讯令状?
答:如原本日期维持不变,应在文书日期格述明「(命令原本日期)于(修订日期)修订」。如原本日期有变,请参阅问题 3。
问3:如原本日期在经修订的法庭命令/传讯令状或其他待决案件被划掉,并在旁边加上新的日期,应填写哪个日期?
答:应使用新的修订日期并把日期填在文书日期格内。然而,如果新的修订日期后于注册日期,交契人士便须撤回先前的注册申请,然后重新以新的注册摘要编号为文书办理注册。
问5:至于死亡证明书的核证副本,文书内有三个日期 (i) 死亡证明书在生死登记处登记册上的登记日期 (ii) 死亡证明书的核证日期 (iii) 死亡日期。应填写哪个日期?
答:应在文书日期格填写核证日期,即上述第 (ii) 项,因为经核证的死亡证明书只会在签发当局核证后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