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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综合注册资讯系统」启用后注册摘要须注明中文物业地址指南

1. 背景
  • 土地注册处承诺为客户提供稳妥易用的土地资讯服务。为让客户使用土地注册服务时更感方便,本处会在土地登记册加入物业的中文地址,这一点有助法律专业人士体现他们长期以来致力提倡推行双语法律系统的好处。本处在 1999 年建议如客户知道物业的中文地址,便须在注册摘要表格加以注明,并就建议征询有关团体的意见。加入中文地址的规定随后获纳入《土地注册 (修订) 条例》,而该条例在 2002 年在立法会通过。订明注册摘要表格必须注明中文地址的条文,会于 2005 年 2 月本处的「综合注册资讯系统」投入服务时生效。本文件为法律执业人士提供指引,以便查阅中文地址的有力参考资料,供他们填写注册摘要表格时可以参照。
2. 征收差饷通知书是填写注册摘要表格的可靠依据
  • 根据该修订条例的规定,《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第 6 条第 1 段 (d) 分段和第 2 段 (e) 分段予以修订,每个分段的结尾都加入 "(包括所知悉的中文地址)"。
  • 差饷物业估价署已把每项物业的英文名称转为中文,并编制了一本中英对照的双语估价册╱地税册。双语版的估价册╱地税册,以及备有中文地址的征收差饷通知书已经向差饷缴纳人发出。差饷物业估价署确立的中文地址是最新和可信赖的。就填写注册摘要以办理注册而言,本处认为中英对照的征收差饷通知书是参考物业中文地址最为方便及可靠的依据。
3. 处理特别个案
  • 尽管客户很容易便可取得征收差饷通知书作参考,但我们明白就土地注册的目的而言,客户并非每次都能确立一个可靠的中文地址。因此,递交文件的人士只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才须提供地址的中文名称。
  • 如交契人士难以确立某中文地址,并对有关地址存疑,可选择在注册摘要内不提供任何中文地址资料或填写 "中文地址不详" 字句。
  • 如在注册摘要注明的中文地址与先前确立的其他名称 (例如在登记册记录同一地段其他处所的中文地址,或先前在已注册文书所采用的名称) 有抵触,则土地注册处会与递交文件的律师澄清问题所在,以便本处可根据有关物业的正确土地登册继续办理注册。如未能完全确定有关地址的名称,则有怀疑的名称会被删去,改而在注册摘要注明 "中文地址不详"。一般而言,澄清这些问题未必需要收费。然而,如客户因没有查核纪录而引致出错,便须支付遏制费用。举例说,如已在登记册显示的中文地址与在新的注册摘要内注明的地址不一致,本处便须收取遏制费用。
4. 更新在土地登记册显示的中文物业地址
  • 在为文书办理注册后,土地注册处通常会更新土地登记册的地址资料。如未能提供中文地址的详情或地址有不明确的地方,有英文地址的土地登记册的中文地址栏会显示"中文地址不详"。对于新的物业发展项目来说,预先获提供有关物业的双语物业附表,有助加快更新地址资料的程序。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