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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身分证号码╱旅行证件号码╱公司编号等(如涉及业权转变)

简要说明:

指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如涉及业权转变(例如转让契、允许书及「祖」或「堂」或「会」等的司理委任批准书)。



快速指引:

  • 只有在文书涉及业权转变时才需要在注册摘要填写有关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
  • 注册摘要应填写出让人或受让人两者的身分识别号码。
  • 如属涉及业权转变的法庭命令,例如归属令,注册摘要须填写有关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

常见问题:

问1:如有关各方是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在注册摘要注明有关公司在哪一个国家注册成立。
问2:如有关各方是根据法例成立为法团,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注册摘要应填写有关各方根据及凭借哪一项法例成立为法团。若转让契牵涉业主立案法团,可填上「凭借《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而设立的法人团体」或法团注册成立后获土地注册处分配的法团编号。
问3:如有关各方是「祖」或「堂」或「会」,应如何注明?
答:应述明「祖」、「堂」或「会」的司理的香港身分证号码。
问4:如有关各方是政府部门,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在这情况下,不需填上任何资料。
问5:如有关各方是市区重建局,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请填上「凭借《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律第563章)而设立的法人团体」。
问7:凡涉及物业转易的文件,我是否可以在其注册摘要上填写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
答:可以。请填写从公司注册处取得的公司注册编号或商业登记号码(作为自2023年12月27日起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的「唯一业务识别码」)。如有需要,本处可能会要求交契人士提供书面证据以作考虑。
问8:多年前签立涉及业权转变的文书(例如转让契等)不一定载有相关各方的香港身分证号码等资料。如要索取该等资料会有实际困难。在重新注册上述文书时,可否豁免「必须在注册摘要上注明各方身分识别号码」这项要求?
答:如在履行此项要求时有实际困难,本处会作弹性处理,并考虑接受不符合要求的个案。如出现这种情况,申办人便应在递交文书申请重新注册时,附连书函述明其困难。
问9:为什么办理由破产管理署署长签立的破产人物业转让契时,有时要在注册摘要上列明破产人的身分识别号码,有时却不要?
答:由于破产管理署署长是公职人员,其公职身分并无身分识别号码,所以如果转让契上的卖方只记载为「破产管理署署长」,本处不会要求交契人士在注册摘要上列明身分识别号码。不过,如果转让契所载的卖方为「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破产人陈大文」,便必须在注册摘要上列明破产人的身分识别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