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1: |
如何確保載於註冊摘要的受影響處所地址可接受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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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交付註冊的註冊摘要必須載錄電腦土地登記冊所顯示受影響處所的最新正確地址。擬備註冊摘要前,宜查閱相關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以取得正確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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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如文書只載列舊處所編號和街道名稱,應填寫文書所載的舊地址還是電腦土地登記冊所顯示的最新地址? |
| 答: |
應在地址格內述明 '(舊處所編號及街道名稱) 現稱為 (現時處所編號和街道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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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如文書載有最新和舊地址,可否在這格內只填寫最新地址? |
| 答: |
可以。我們接受在這格填上最新地址或 '(舊處所編號及街道名稱) 現稱為 (現時處所編號和街道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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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如文書只載有屋苑/樓宇的臨時地址,需否在地址格填寫該地址? |
| 答: |
需要。請在臨時地址之後述明 "尚未知悉正式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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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處所編號可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3/35 和 3-35,應填寫那一種方式? |
| 答: |
以上兩種方式都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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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若由地產代理填寫的臨時買賣合約將地址填寫為 1-5 號單位,但實為 1,2,3,4 和 5 號單位,此合約會否准予註冊? |
| 答: |
本處會彈性處理以上情況。若土地登記冊只包括 1,2,3,4 和 5 號單位,單位 1-5 的寫法會被接受,但若登記冊亦包括 1A 或 1B、2B 等等,單位 1-5 的寫法則不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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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如何處理在文件和土地登記冊上「室」和「單位」的分別? |
| 答: |
從註冊角度而言,「室」和「單位」是可相互替換的地址寫法。但某些物業的名稱如包含物業的用途,例如:工廠單位、儲存室、商鋪及工場等等,這等名稱都不能互通,註冊摘要內都必須寫上相同的名稱。而「室」或「單位」都不可接納為該些物業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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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8: |
若土地登記冊的地址為「A 室」(Flat A),但臨時買賣合約上的中文地址寫成「A 座」而不是「A 室」,,該文件會否獲准註冊? |
| 答: |
"Flat A" 的中文翻譯應為「A 室」而不是「A 座」。因此,一般而言,該文書會被暫時中止註冊。惟本處會因應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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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9: |
若文件所載的中文大廈名稱有別於土地登記冊內的記錄(例如:大樓 / 大廈),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
| 答: |
如寫在文件上的中文大廈名稱與登記冊內的記錄不符,該文件會被中止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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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0: |
中文地址是否需要填寫? |
| 答: |
如知悉物業的中文地址,必須在註冊摘要提供中文地址。土地登記冊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的中英對照徵收差餉通知書,都是參考物業中文地址的可靠依據。
交契人士可瀏覽土地註冊處網站參考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啟用後須在註冊摘要註明中文物業地址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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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1: |
若臨時買賣合約的中文地址為「二樓」,但土地登記冊的英文地址為「1/F」,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
| 答: |
本處會就個別情況考慮。但有關證明如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的中英對照徵收差餉通知書將有助本處的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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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2: |
"在其上之天台"和"天台"這兩種寫法是否可在文書及註冊摘要內互通? |
| 答: |
是。不過,如土地登記冊內的記錄為"部份天台",則文書及註冊摘要內的寫法必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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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3: |
如電腦土地登記冊地址欄只顯示鄉村及區域名稱,在地址格填上相同資料是否足夠? |
| 答: |
足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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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4: |
如電腦土地登記冊地址欄顯示 'XXX 丈量約份地段編號 XXX', 在地址格應否填寫相同的資料? |
| 答: |
不應該。由於註冊摘要 '地段編號' 格已述明相同資料,因此無需在地址格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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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5: |
若臨時買賣合約上的地址包含「xxx 村」,但在土地登記冊上的記錄並無包括此資料,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
| 答: |
本處會彈性處理。若正確的物業地址已寫於有關文件,「xxx村」會被視為補充資料,而文書可獲准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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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6: |
如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信件通知已為受影響處所分配正式地址,可否在有關的註冊摘要地址格填寫這個地址? |
| 答: |
可以。如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信件證明受文書影響的處所已獲分配正式地址,你可在地址格填寫信件所述的正式地址。(註:請提供上述信件的副本給本處參考 / 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