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註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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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是少數仍然沿用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記錄土地物業權益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之一。《土地註冊條例》於1844年制定,是香港最古老的法例,一直沿用至今;契約註冊便是根據這項法例施行。近年把登記冊電腦化及實施文書影像處理後,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查閱土地紀錄便更為便捷。然而,契約登記冊僅屬文件索引,無助提高物業轉易和處理物業的效率。每次進行物業交易時,律師必須翻查以往的契據,以核實有關業權,但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紀錄本身就是物業的現有業權和權益的證明。 2. 在1988年,前註冊總署署長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研究在香港引入業權註冊,並參考其他可作比較的司法管轄區採用的制度。引入業權註冊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物業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以便為市民和從事與物業有關的專業人士提供更佳服務。政府在1993年擬備了一項條例草案,建議把記錄在契約登記冊的所有物業,自動轉換為業權註冊的物業。該草案於1994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審議工作於會期結束時終止,因為草案建議的轉制方法(稱為「午夜轉制」)遭到反對,主要原因是該轉制機制沒有給予充足時間的轉制通知,也沒有為防止喪失衡平法權益方面提供充分保障,而現行制度則容許就這些衡平法權益針對物業提出申索。 3. 草案經修訂後於2002年12月刊憲,並建議以「逐步轉制」取代「午夜轉制」機制。根據「逐步轉制」機制,物業在草案通過後首次出售時,必須強制申請轉制,而不出售的物業則可自願申請轉制。由於香港律師會認為在該轉制機制下,律師須承擔很重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立法會審議草案期間,該會清楚表明不支持這個轉制方法。此外亦有意見強烈要求政府設定一個較確實的轉制時間表,而不是無限期並行實施契約註冊和業權註冊兩套制度。 4. 為回應上述問題,當局制定了一個名為「白晝轉制」的新轉制機制。按照這個機制-
5. 這個經修訂的轉制方法獲大部分相關團體接受。2004年5月及6月期間,政府對草案作出大幅度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以便實施這個新轉制方案和回應其他修訂草案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