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註冊的建議

1. 香港是少數仍然沿用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記錄土地物業權益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之一。《土地註冊條例》於1844年制定,是香港最古老的法例,一直沿用至今;契約註冊便是根據這項法例施行。近年把登記冊電腦化及實施文書影像處理後,在契約註冊制度下查閱土地紀錄便更為便捷。然而,契約登記冊僅屬文件索引,無助提高物業轉易和處理物業的效率。每次進行物業交易時,律師必須翻查以往的契據,以核實有關業權,但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紀錄本身就是物業的現有業權和權益的證明。

2. 在1988年,前註冊總署署長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研究在香港引入業權註冊,並參考其他可作比較的司法管轄區採用的制度。引入業權註冊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物業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以便為市民和從事與物業有關的專業人士提供更佳服務。政府在1993年擬備了一項條例草案,建議把記錄在契約登記冊的所有物業,自動轉換為業權註冊的物業。該草案於1994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審議工作於會期結束時終止,因為草案建議的轉制方法(稱為「午夜轉制」)遭到反對,主要原因是該轉制機制沒有給予充足時間的轉制通知,也沒有為防止喪失衡平法權益方面提供充分保障,而現行制度則容許就這些衡平法權益針對物業提出申索。

3. 草案經修訂後於2002年12月刊憲,並建議以「逐步轉制」取代「午夜轉制」機制。根據「逐步轉制」機制,物業在草案通過後首次出售時,必須強制申請轉制,而不出售的物業則可自願申請轉制。由於香港律師會認為在該轉制機制下,律師須承擔很重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立法會審議草案期間,該會清楚表明不支持這個轉制方法。此外亦有意見強烈要求政府設定一個較確實的轉制時間表,而不是無限期並行實施契約註冊和業權註冊兩套制度。

4. 為回應上述問題,當局制定了一個名為「白晝轉制」的新轉制機制。按照這個機制-

新土地會由新例開始生效當日直接納入業權註冊制度。新土地的定義包括在交還土地後新批政府租契所涵蓋的大部分土地,以及經拍賣或投標批出的政府租契土地,唯一例外是短期租約及政府重新批出的租契。在這些租契中,政府只更改了租契的年期、面積或條件。
現有土地及物業 (「《土註條例》土地」) 仍會受《土地註冊條例》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規定規管一段時期 (「過渡期」),這段過渡期現定為 12 年。在這段期間,政府會在《土地註冊條例》之下實施新措施,以保障對物業業權或權益有申索權的人,以免物業一經轉制到業權註冊制度下,該等人士的業權或權益會因物業被出售而喪失。這些新措施是「知會備忘」 及「抗轉換警告書」註冊機制,下文會作詳述。這些措施會在《土地業權條例》生效時同時推出。
自動轉制會在過渡期結束後實施,轉制時不須提出任何特別申請。如某人已提交「抗轉換警告書」及已根據舊制註冊某項文書但註冊程序尚未完成,有關物業便不會在過渡期結束時轉換成業權註冊紀錄。除此情況外,土地或物業均會在過渡期結束時直接納入業權註冊紀錄。如屬例外情況,當阻止物業在較早前轉制的問題一旦解決,物業便會自動轉制,無須審查業權或出示由執業律師發出的妥善業權證明書。
自願轉制不存在。逐步轉制機制遭否決後,便即不會實行按該機制審查以往業權紀錄及發出妥善業權證明書的規定,因此無須處理任何自願轉制的申請。所有現存物業均須待至過渡期結束時才會轉至新制度。

5. 這個經修訂的轉制方法獲大部分相關團體接受。2004年5月及6月期間,政府對草案作出大幅度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以便實施這個新轉制方案和回應其他修訂草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