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 問 題 1 至 12 )


一般市民

問 題 1 : 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何推行業權註冊制度 ?
問 題 2 : 在業權註冊制度下,如何確立業權?
問 題 3 : 業權註冊制度如何簡化物業轉易程序?
問 題 4 : 為何在欺詐個案設定彌償上限?
問 題 5 : 因土地註冊處員工出錯或遺漏而導致損失的個案,有沒有設定彌償款額的上限?
問 題 6 : 為何給予法庭權力更正業權註冊紀錄,把物業歸還前度業主?法庭會在什麼情況下行使該項權力?
問 題 7: 何謂「白晝轉制」?


準買家

問 題 8: 業權註冊制度的註冊收費是多少?
問 題 9: 預計每項註冊的徵費是多少?


業主

問 題 10: 新制度對業主有什麼好處?

新界村民
問 題 11 : 新制度會否修改《新界條例》有關祖、堂及委任受託人的條文?
問 題 12 : 業權註冊制度會否保留中國風俗及中國習慣法?



問 題 1 : 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何推行業權註冊制度?
   
答 : 根據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在土地登記冊登記為業主的人,不一定是法定業主,因為他的業權可能有不明確或欠妥之處,而他也可能受到沒有註冊的申索影響。現行制度欠缺業權註冊制度所具備的明確性。業權註冊制度會提供明確的業權及簡化物業轉易程序。
 
問 題 2 : 在業權註冊制度下,如何確立業權?
   
答 : 根據業權註冊制度,在業權註冊紀錄註冊的人會獲確認為法定業主,因此,確立業權便如確立一項事實一樣,可以憑藉審核業權註冊紀錄而確定。然而,業權仍須受針對有關物業已註冊並仍然生效的權益規限。
 
問 題 3 : 業權註冊制度如何簡化物業轉易程序?
   
答 : 業權註冊紀錄是業權的不可推翻的證據。物業根據業權註冊制度註冊後,便不再需要如現時的契約註冊制度的做法翻查過往所有業權契據。
 
問 題 4 : 為何在欺詐個案設定彌償上限?
   
答 :

彌償基金的收入來自每項註冊的徵費。我們現正設計一個徵費模式,以便把計劃中的成本維持在合理和市民可負擔的水平。尤其在彌償基金成立之初,在基金財政基礎尚未穩固兼且欠缺實際經驗評估本地風險的情況下,如果基金要同時為少數極高價的物業交易提供十足保障,則向一般買家徵收的費用便會相當高昂。我們可以在數年後根據當時累積的經驗對彌償上限進行檢討。

雖然彌償基金設有上限,但得到彌償計劃全數保障的物業佔所有物業的 99% 以上。至於未獲十足保障的交易如屬偽造或虛假記項的情況,蒙受損失的註冊業主仍可獲得最高達 3,000 萬元彌償保障,而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並沒有為該等業主提供這項保障。此外,貴價物業的受損業主在欺詐個案中不會遭剝奪追討損失的渠道,他們仍可透過法院向欺騙他們的人提出申索。

 
問 題 5 : 因土地註冊處員工出錯或遺漏而導致損失的個案,有沒有設定彌償款額的上限?
   
答 : 沒有。土地註冊處會嚴格監控註冊程序以防止出錯。因土地註冊處人員出錯或遺漏而引致的彌償申索,彌償款額是沒有上限的。引進新制度不會減輕政府對其員工須承擔的責任。彌償基金會首先支付彌償款項,土地註冊處會向彌償基金償還有關款項。
 
問 題 6 : 為何給予法庭權力更正業權註冊紀錄,把物業歸還前度業主?法庭會在什麼情況下行使該項權力?
   
答 : 毋須翻查以往的交易是業權註冊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而在業權註冊紀錄所載的業主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法定業主。然而,如果引用這項原則而不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更正,對因欺詐 (例如偽造) 而可能喪失擁有權的不知情前度業主會造成嚴重影響。
若不知情前度業主因有欺詐情況出現而令他喪失業權,而法庭又信納以下各點,則法庭會在根據《土地業權條例》備存的業權註冊紀錄作出有利他的更正:(i) 前度業主因一份無效文書或業權註冊紀錄內有虛假記項而令他喪失業權;(ii) 前度業主沒有參與該項欺詐;及 (iii) 前度業主沒有透過其本身的作為或因為本身缺乏適當的謹慎而在相當程度上有份造成該項欺詐。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歸還前度業主而喪失擁有權的任何不知情買家,都有資格要求彌償基金作出賠償。
 
問 題 7 : 何謂「白晝轉制」?
   
答 :

這是一個轉制機制的簡稱。根據這個轉制機制,以往適用契約註冊制度的土地及樓宇都會轉至新的業權註冊制度。

1994 年提交的第一份《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中,政府建議在規劃環境及地政局局長指定的某一天,通宵把所有契約註冊制度的土地轉至新的業權註冊制度。為方便起見,這項建議轉制機制稱為「午夜轉制」。這項建議因遭到反對而撤銷。

《土地業權條例》(2004 年第 26 號條例) 實施的轉制機制包含兩個階段,是一個從午夜轉制演變而成的方案。新例實施後,某些新土地及樓宇會首先納入新的業權註冊制度。在新例實施後 12 年過渡期 (「過渡期」) 屆滿時,仍然保留在契約註冊制度的所有其他土地和樓宇都會被強制自動轉至新的業權註冊制度。屆時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所有土地物業都應該已經轉至新的制度。這個經修改的轉制機制稱為「白晝轉制」,與「午夜轉制」的區別在於物業自動轉制前設有一段較長的過渡期。

 
問 題 8 : 業權註冊制度的註冊收費是多少?
   
答 : 在臨近推行業權註冊制度時,即通過《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和設置必需的資訊系統後,確實的收費幅度才會訂定,預計收費與現行制度的收費相差不會很大。
 
問 題 9: 預計每項註冊的徵費是多少?
   
答 : 徵費率在臨近實施業權註冊系統時才會訂定,預計約為物業價值的 0.017%。
 
問 題 10 : 新制度對業主有什麼好處?
   
答 : 物業轉至新制後,不論透過出售物業或將物業按揭來處置物業都會變得更容易。《土地業權條例》確認在業權註冊紀錄註明為業主的人,有十足權限處置物業。由於可以倚賴業權註冊紀錄而毋須翻查業權契據以確立業權,因此在確定業權或擁有權方面所花的時間和費用都會減少。
 
問 題 11 : 新制度會否修改《新界條例》有關祖、堂及委任受託人的條文?
   
答 : 不會。《土地業權條例》不會影響《新界條例》有關祖、堂及委任受託人的條文。
 
問 題 12 : 業權註冊制度會否保留中國風俗及中國習慣法?
   
答 : 新制度會把中國風俗和中國習慣法保留為凌駕性權益,意思是不論這些權益有否在業權註冊紀錄註冊,物業仍須受這些權益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