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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轉制機制的簡稱。根據這個轉制機制,以往適用契約註冊制度的土地及樓宇都會轉至新的業權註冊制度。
1994 年提交的第一份《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中,政府建議在規劃環境及地政局局長指定的某一天,通宵把所有契約註冊制度的土地轉至新的業權註冊制度。為方便起見,這項建議轉制機制稱為「午夜轉制」。這項建議因遭到反對而撤銷。
《土地業權條例》(2004 年第 26 號條例) 實施的轉制機制包含兩個階段,是一個從午夜轉制演變而成的方案。新例實施後,某些新土地及樓宇會首先納入新的業權註冊制度。在新例實施後 12 年過渡期 (「過渡期」) 屆滿時,仍然保留在契約註冊制度的所有其他土地和樓宇都會被強制自動轉至新的業權註冊制度。屆時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所有土地物業都應該已經轉至新的制度。這個經修改的轉制機制稱為「白晝轉制」,與「午夜轉制」的區別在於物業自動轉制前設有一段較長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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