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 申 請 註 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I) 備 存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III)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是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成 立 的 法 團 。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的 目 的 是 使 多 層 大 廈 的 業 主 可 自 行 成 立 法 團 ,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事 宜 。 根 據 上 述 法 例 , 土 地 註 冊 處 負 責 辦 理 及 批 准 業 主 法 團 的 註 冊 申 請 、 簽 發 註 冊 證 明 書 , 以 及 備 存 法 團 登 記 冊 供 公 眾 人 士 查閱。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事 宜 , 大 廈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可 與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組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物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聯 絡 , 要 求 提 供 協 助 或 意 見 。

  (I) 申 請 註 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I) 備 存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須 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所 指 定 的 表 格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LR124) (PDF 格 式) , 在 以 下 事 項 變 動 起 計 的 28 天 內 ,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
    1. 法 團 名 稱 ;
    2. 建 築 物 名 稱 ( 如 有 的 話 ) 及 地 址 ;
    3. 法 團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
    4.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 副 主 席 ( 如 有 的 話 ) , 秘 書, 司 庫 和 委 員 姓 名 地 址 。

  •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的 存 案 費 是 58 元 。

  • 市 民 如 欲 遞 交 電 子 紀 錄 , 請 參 閱 有 關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交 資 訊 的 方 式 及 規 格的 憲 報 公 告,確 保 提 交 電 子 資 訊 的 規 格、方 式 及 程 序 均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III)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 建 築 物 管 理 ( 費 用 ) 條 例 》

事 項 費 用
1. 發 出 法 團 註 冊 證 書 $ 1,300
2. 發 出 法 團 註 冊 證 書 副 本 $ 79
3. 發 出 法 團 更 改 名 稱 後 的 修 訂 註 冊 證 書 $ 185
4. 發 出 法 團 更 改 名 稱 後 的 修 訂 註 冊 證 書 副 本 $ 79
5. 根 據 本 條 例 規 定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文 件 以 供 註 冊 或 存 案 $ 58
6. 查 閱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備 存 的 法 團 登 記 冊 或 法 團 根 據 本 條 例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的 文 件 $ 14
7. 發 出 第 6 項 所 提 述 登 記 冊 或 文 件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 每 頁 計 ( 不 足 一 頁 作 一 頁 計 ) $ 14
8. 第 7 項 所 提 述 任 何 副 本 或 摘 要 由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核 證

$ 43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申 請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人 士 須 知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土地註冊處的職責是辦理和批核業主立案法團的註冊申請、簽發註冊證書、為法團「更改註冊事項通知書」存檔,以及備存法團登記冊供公眾人士查閱。為避免不必要的延誤,在召開業主大會及申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前,請仔細閱讀下列指南。

目的

申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前的準備

  • 民政事務總署協助多層大廈業主籌組業主立案法團。有意為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宜前往民政事務處徵詢意見或瀏覽該署的大廈管理網頁。(網址 :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稱「該條例」)第 3 (1) 條、第 3A (1) 條、第 4 (1) 條或第 40C 條的規定,安排召開業主大會。
  • 向土地註冊處索取載有物業現時業主紀錄的土地登記冊。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該等紀錄的查冊費用。
  • 安排開會地點。預備發給全體業主的開會通知。

申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申請,必須在委任管理委員會後的 28 天內呈交土地註冊處處長 (該條例第 7(1) 條)。
  • 申請書須採用指定的表格並連同下列文件一併呈交:
    • 如大廈有已註冊的公契,須附上公契副本一份。
    • 委出管理委員會和委任委員、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和司庫的決議案的認證副本。
    • 以指定表格聲明已遵守該條例的聲明書。
    • 各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聲明書,聲明他們並非該條例附表2第4(1)(a)或4(1)(b)段所描述的人。

    此外 ,秘書需遞交提交聲明確認書,確認書可在本網站下載 。

    (若業主立案法團乃根據該條例第3A(1)條、第4(1)條或第40C條成立,遞交申請書時須連同民政事務局局長或土地審裁處所發出相關命令的一份副本一併呈交。)

  • 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秘書宜親自前往土地註冊處填寫及簽署申請書、認證決議案及作出聲明。(可到土地註冊處辦事處或民政事務處監誓員面前宣誓)
  • 倘主席或秘書是一間公司,該公司的代表應攜同公司印鑑,於表格上蓋印。
  • 為節省你的時間,請於呈交申請前先行預約。
  • 把申請交往有關的土地註冊處辦事處。各區辦事處的地址如下:
區 域 地 址 電 話

市 區

  • 香 港
  • 九 龍
  • 新 九 龍
  • 離 島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19 樓
市區業主立案法團組

3105 0000
荃 灣,屯 門 荃 灣 青 山 公 路 174 至 208 號
荃 灣 多 層 停 車 場 大 廈 11 樓
荃 灣 查 冊 中 心
2416 3505
元 朗 元 朗 橋 樂 坊 2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橋 街 市 7 樓
元 朗 查 冊 中 心
2475 0341

北 區 ( 粉 嶺 及 上 水)、 西貢、沙 田 及 大 埔

大 埔 鄉 事 會 街 8 號
大 埔 綜 合 大 樓 4 樓
大 埔 查 冊 中 心
2653 5859

時間

  • 辦理申請需時一至三個月不等,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 倘你急需在一個月內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應在提交申請時以書面說明原因。

申請結果

  • 倘申請獲批准,你繳交指定的費用後,會獲發一份註冊證書。
  • 業主立案法團成立日期為土地註冊處處長發出註冊證書當日。
  • 業主立案法團名稱及其管理委員會的職員姓名,將記入由有關土地註冊處辦事處保存的業主立案法團登記冊內。

查詢

  • 倘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電話:3105 0000) 或致函本處


地址 :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28樓
土地註冊處 或 (香港簡便回郵10號) 土地註冊處
傳真號碼 : 2596 0281
網址 : www.landreg.gov.hk
電郵地址 : csa@landreg.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