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权注册的建议

1. 香港是少数仍然沿用契约注册制度而非业权注册制度记录土地物业交易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之一。《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 于 1844 年制定,是香港最古老的法例,一直沿用至今;契约注册便是根据这项法例施行。近年推行登记册电脑化及实施文件影像处理后,在契约注册制度下查阅土地纪录便更为便捷。然而,契约登记册仅属注册文件索引,对进行物业转易及房地产交易的效率有实质的影响。每次进行物业交易时,律师必须翻查以往的契约,以核实有关业权。但在业权注册制度下,业权注册纪录本身就是物业的现时业权和权益的证明。

2. 在 1988 年,前注册总署署长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在香港引入业权注册制度,并参考其他可作比较的司法管辖区采用的制度。引入业权注册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物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以便为市民和从事与物业有关的专业人士提供更佳服务。政府在 1993 年拟备了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建议把记录在契约登记册的所有物业,自动转换为业权注册的物业。该草案于 1994 年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但审议工作于会期结束时终止,原因是该草案建议的转制方法 (称为「午夜转换」机制) 遭到反对,理由是该转制机制没有就转制给予充足时间的通知,也没有为防止丧失按现行法律下可针对相关的物业提出申索的非书面订明的衡平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

3. 草案经修改后于2002年12月刊宪,并建议以「逐步转换」机制取代「午夜转换」机制。根据「逐步转换」机制,物业在草案通过后首次出售时,必须申请转制,而未有出售的物业则可自愿申请转制。由于香港律师会认为在该转制机制下,律师须签发妥善业权证明书以支持转制,故须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立法会审议草案期间,该会清楚表明不支持这个转制方案。此外亦有意见强烈要求政府设定一个较确实的转制时间表,而不是无限期并行实施契约注册和业权注册两套制度。

4. 为回应上述问题,当局制定了一个名为「白昼转换」的新转制机制。按照这个机制-

新土地会由新例开始生效当日直接纳入业权注册制度。新土地的定义包括大部分自《土地业权条例》生效后批出的政府租契而持有的土地。例外的是根据短期租约或为作出修订或更改 ( 只限在租契年期、土地范围或租契条件方面的更改 ) 而批出的租约而持有的土地。
现有土地及物业 (「《土注条例》土地」) 仍会受《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的规定规管一段时期 (「过渡期」),这段过渡期暂定为 12 年。在这段期间,政府会在《土地注册条例》之下实施新措施,以保障那些声称对有关物业持有权益的人士,减低物业出售对该等人士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些新措施是「知会备忘」 及「抗转换警告书」注册机制,下文「『白昼转换』机制」项下会作详述。这些新措施会在《土地业权条例》生效时同时推出。
自动转制会在过渡期结束后实施,毋须就转换提出特别申请。一般而言,土地或物业均会在过渡期结束时直接转入业权注册纪录,但亦有若干情况例外,例如有关物业在登记册上已被注册了抗转换警告书或仍有文书根据《土地注册条例》提交注册但注册程序尚未完成,该物业便不能自动转入业权注册纪录。当妨碍物业转制的障碍一旦消除,物业便会自动转制而毋须审查业权或由执业律师发出妥善业权证明书。
不实施「自愿转制」:「逐步转制」机制遭否决后,按该机制审查以往业权纪录及发出妥善业权证明书的规定将会被删除,这亦意味着自愿申请转制的机制将无法运作而随之消失。所有现存物业均须待至过渡期结束时才会转至新制度。

5. 经修改的转制方案获大部分相关团体接受。在2004年5月及6月期间,政府对草案作出大幅度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以实施这个新转制方案以及回应其他修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