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I) 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II) 备 存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III) 备 存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IV) 查 阅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纪 录 及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索 引

政 府 在 大 厦 管 理 方 面 的 政 策 , 一 直 是 鼓 励 和 协 助 业 主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以 便 他 们 有 效 地 管 理 大 厦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旨 在 为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成 立 和 运 作 提 供 法 律 纲 领 ,以 便 私 人 大 厦 业 主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更 妥 善 地 管 理 自 己 的 物 业。根 据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 土 地 注 册 处 负 责 办 理 及 批 核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注 册 申 请 、 签 发 注 册 证 书 , 以 及 备 存 法 团 登 记 册 供 公 众 人 士 查 阅。 有 关 大 厦 管 理 的 事 宜 , 大 厦 业 主 或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可 与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的 地 区 大 厦 管 理 联 络 小组香 港 房 屋 协 会 的 物 业 管 理 谘 询 中 心 联 络 , 要 求 提 供 协 助 或 意 见 。

  (I)

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 有意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人士阅读下文后,应一并阅读由民政事务总署印发的「 怎 样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PDF格式) 小册子 (www.had.gov.hk),该小册子为有意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业主提供一般的指引。

向土地注册处提交申请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前

  • 业主可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称「该条例」) 第 3 条、第 3A 条、第 4条或第 40C 条召开业主会议,以委出管理委员会和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 会议召集人可向土地注册处索取载有建筑物各单位现时业主纪录的土地登记册。所需缴付的查册费用,可向民政事务处申请豁免。
  • 召集人须在业主会议日期至少14天前,向每一名业主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须指明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拟在会议上提出的决议。
  • 你可前往民政事务总署的地区大厦管理联络小组,征询有关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程序的意见,该小组可委派代表出席为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而举行的业主会议,并就委出管理委员会的程序向业主提供意见。有关民政事务总署在大厦管理方面的服务详情,可浏览该署的大厦管理网页(网址: http://www.buildingmgt.gov.hk)。

申请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申请,必须在委出管理委员会后 28 天内呈交土地注册处处长(该条例第7(1)条)。
  • 申请书(LR 16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须连同下列文件一并呈交:
    • 有关建筑物已注册的公契(如有的话)副本一份;
    • 证明委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书的认证副本(LR 167)(PDF 格式)(Ms Word 格式);
    • 声明已遵守该条例有关条文的声明书(LR 161)(PDF 格式)(Ms Word 格式);
    • 由每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声明他/她并非该条例附表2第4(1)(a)或4(1)(b)段所描述的人的声明书(LR 169)(PDF 格式)(Ms Word 格式); 以及
    • 提交声明确认书(LR 171)(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确认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已遵守该条例附表2第4(3)段提交声明书。

    (若业主立案法团乃根据该条例第3A条、第4条或第40C条成立,递交申请书时须连同民政事务局局长或土地审裁处所发出的命令的副本一并呈交。)

  • 如管理委员会主席或秘书是法人团体,其获授权代表须在申请书(LR 16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及(LR 167)(PDF 格式)(Ms Word 格式)决议书上盖上该法人团体的图章。
  • 你可到土地注册处办事处、民政事务处或香港房屋协会的物业管理谘询中心的监誓员面前作出声明。
  • 请把申请交往有关的土地注册处办事处。为节省你的时间,请于呈交申请前先行预约。
  • 各区办事处的地址及电话如下:
区 域 地 址 电 话

市 区

  • 香 港
  • 九 龙
  • 离 岛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19 楼
市 区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组

3105 0000
荃 湾,屯 门 荃 湾 青 山 公 路 174 至 208 号
荃 湾 多 层 停 车 场 大 厦 11 楼
荃 湾 查 册 中 心
2416 3505
元 朗 元 朗 桥 乐 坊 2 号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暨 大 桥 街 市 7 楼
元 朗 查 册 中 心
2475 0341

北 区 ( 粉 岭 及 上 水)、 西贡、沙 田 及 大 埔

大 埔 乡 事 会 街 8 号
大 埔 综 合 大 楼 4 楼
大 埔 查 册 中 心
2653 5859

如 欲 递 交 电 子 纪 录 , 请 参 阅 有 关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资 讯 的 方 式 及 规 格 的 宪 报 公 告 ,确 保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的 规 格 、 方 式 及 程 序 均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办理申请所需时间

  • 办理申请需时一至三个月不等,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 如需本处加快处理你的申请,请在提交申请时以书面述明要求和理由。

申请结果

  • 倘申请获批准,在缴付《建筑物管理(费用)规例》所指定的费用后,你会获发一份注册证书。
  • 业主立案法团成立的日期为土地注册处处长发出注册证书当日。
  • 业主立案法团的名称及其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将记入由有关土地注册处办事处保存的法团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

 

 

  (II) 备 存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28 条 规 定,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必 须 就 大 厦 的 公 用 部 分 及 法 团 的 财 产 购 买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并 须 保 持 有 关 保 险 单 有 效。 详 情 可 参 阅 由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印 发 的 单 张「《 建 筑 物 管 理 (第 三 者 风 险 保 险) 规例 》」(PDF 格式)。

  •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订 立 保 险 单 后 的 28 天 内 ,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12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 将 保 险 公 司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 以 及 该 保 险 单 涵 盖 的 期 间 ,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的 存 案 费 是 58 元。

  • 如 欲 递 交 电 子 纪 录 , 请 参 阅 有 关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资 讯 的 方 式 及 规 格 的 宪 报 公 告,确 保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的 规 格、方 式 及 程 序 均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III) 备 存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LR12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在 以 下 事 项 变 动 起 计 的 28 天 内 ,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1. 法 团 名 称 ;
    2. 建 筑 物 名 称 ( 如 有 的 话 ) 及 地 址 ;
    3. 法 团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
    4.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 副 主 席 ( 如 有 的 话 )  、 秘 书、 司 库 和 其 他 委 员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5. 保 险 公 司 的 名 称 及 地 址,以 及 该 保 险 单 涵 盖 的 期 间 。

  •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 保 险 单 通 知 书 」 的 存 案 费 是 58 元 。

  • 如 欲 递 交 电 子 纪 录 , 请 参 阅 有 关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资 讯 的 方 式 及 规 格 的 宪 报 公 告,确 保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的 规 格、方 式 及 程 序 均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IV) 查 阅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纪 录 及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索 引



《 建 筑 物 管 理 ( 费 用 ) 规 例 》

事 项 费 用
1. 发 出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 1,300
2. 发 出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副 本 $ 79
3. 发 出 法 团 更 改 名 称 后 的 修 订 注 册 证 书 $ 185
4. 发 出 法 团 更 改 名 称 后 的 修 订 注 册 证 书 副 本 $ 79
5. 根 据 本 条 例 规 定 向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提 交 文 件 以 供 注 册 或 存 案 $ 58
6. 查 阅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备 存 的 法 团 登 记 册 或 法 团 根 据 本 条 例 向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提 交 的 文 件 $ 14
7. 发 出 第 6 项 所 提 述 登 记 册 或 文 件 的 副 本 或 摘 要 , 每 页 计 ( 不 足 一 页 作 一 页 计 ) $ 14
8. 第 7 项 所 提 述 任 何 副 本 或 摘 要 由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核 证

$ 43

 

查询

  • 倘有任何查询,请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3105 0000) 或致函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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