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

常见问题
供《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的认可机构订购的电子提示服务
电子注册摘要表格
电子预约服务

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6/07 号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
土地注册处对中止为文书注册的一贯做法,以及对就没有代价或只有象征式代价的文书申请退还注册费用须提交文件证明的规定已作修订。本通函现公布有关修订内容。

中止为文书注册

2. 为减少须中止注册的文书数量,本处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发出第 5/05 号通函,并附清单列明中止为文书注册的一般原因,当中载有正确程序的指引。本处已复检该通函的成效,认为该通函可为文书交付人带来帮助。此外,我们决定就填写注册摘要事宜加入下列修订,以进一步简化交付人及本处须处理的事项:

(a)
在注册摘要上填写 "尚未知悉正式地址" 字句的要求
根据田土注册处通函第 89 号 (只提供英文版),如果交契人士尚未知悉有关处所的地址,便须在注册摘要上填写 "尚未知悉正式地址" 字句。
由即时起,本处不再要求交契人士在注册摘要上为未知地址的处所填写 "尚未知悉正式地址" 字句。
受影响处所的地址如已知悉但并没有填入注册摘要内,本处会继续中止为该文书办理注册。
(b)
在注册摘要上填写 "中文地址不详" 字句的要求
二零零五年二月本处推出「综合注册资讯系统」时,《2002年土地注册(修订)修例》中有关在注册摘要上须注明中文地址的条文同时生效,自此规定交契人士如果知悉处所的中文地址,必须在注册摘要上注明该中文地址。否则,便须填写 "中文地址不详" 。
由即时起,如相关的土地登记册并无有关中文地址的资料,本处不再要求交契人士在注册摘要上填写 "中文地址不详" 字句。
受影响处所的地址如已显示在土地登记册上但并没有填入注册摘要内,本处会继续中止为该文书办理注册。
(c)
物业的中文地址与英文地址稍有差异
除非物业的中文地址与英文地址出现矛盾或含混情况,否则本处不会因为注册摘要上所写物业的中文地址和英文地址出现轻微差异(例如 "3 楼B单位" 相对于 "Flat B on 3/F" 或 "九龙旺角弥敦道101号" 相对于 "101 Nathan Road, Kowloon" 等)而中止为相关文书注册。




就没有代价或只有象征式代价的文书申请退还注册费时所需的文件证明

3. 一如土地注册处通函第1/95号 (只提供英文版) 本所述,对没有代价或只有象征式代价的文书征收的注册费,应与适用于代价超过750,000元的文书的收费水平相同。因此,没有代价或只有象征式代价的文书须按《土地注册费用规例》附表第(1)(b)项的征费规定,缴付450元费用。上述通函指出,申请退还注册费的人士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应征收较低款额的注册费,其申请才会获得考虑。本处通常只会接纳由差饷物业估价署所作的物业估值为支持退还注册费申请的证据。

4. 本处现决定扩大可接受文件证明的范围,以涵盖:

  1. 由产业测量师就受影响处所近期发出的估值报告;或
  2. 由财务机构就受影响处所的物业价值近期发出的确认书。

5. 如对本通函有任何疑问,请联络本处客户服务经理陈爱兰女士(现更改为周婉姗女士)(电话:3105 0000),或电邮本处(csa@landreg.gov.hk)查询。

Kim Salkeld's signature

土地注册处处长苏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