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业权注册
立法会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制定《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土地业权条例》并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为引进业权注册制度奠定基础。业权注册制度会大大改善香港备存土地纪录的制度,并且使物业交易更方便和更有保障。
业权注册制度具有多个优点,除了使业权更加明确外,还可简化物业转易程序。业权注册纪录是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市民查阅业权注册纪录便可确定注册业主就是法定业主。由于业权注册纪录提供最新和认可的参考资料,因此可容易确定物业的拥有权和业权,无需像现时般翻查过往的业权契约后才可确定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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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为物业权益提供更大保障。政府会设立一个弥偿基金,对因欺诈导致在业权注册纪录记入或遗漏记项而丧失业权的人士,或因土地注册处人员出错而蒙受损失的人士提供保障。

在业权注册制度下注册的所有土地,仍受凌驾性权益的规限。凌驾性权益属没有注册而影响土地的权利,例如通行权、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以及因违反租用条件而行使的重收土地权。《土地业权条例》订明凌驾性权益的范围,并明确界定规限物业的各项凌驾性权益。

我们会实施一个名为“白昼改制”的机制,这个机制订明在《土地业权条例》生效后有一段12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所有现存的土地仍继续受《土地注册条例》的契约注册制度规管,但在《土地业权条例》生效后由政府批 出的新土地,则会直接纳入业权注册制度。过渡期结束时,除非针对物业而提出的“抗转换警告书”仍然生效,或有其它尚未注册文书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等待注册,否则受契约注册制度规管的每个物业都会自动转至业权注册制度。 根据《土地注册条例》提交的 “知会备忘”会转至业权注册纪录成为“警告书”。

为有效实施业权注册制度,本处自二零零四年十月成立了多个由律政人员、负责业务营运的人员和资讯科技人员组成的内部专责工作小组,处理有关的跟进和筹备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土地业权条例》制定后检讨条例的工作、拟备主体条例之下的多项规例及规则、培训和公众教育、开发资讯科技系统(「综合注册资讯系统」第二期)为业权注册提供支持,以及为客户及处内员工拟备配合业权注册制度运作的工作守则、程序及指引。

《土地业权条例》制定后检讨条例的工作正顺利进行,接着我们会就修订条例草案拟备草拟指示,预期修订条例草案可于二零零六年提交立法会审议。规例的指示已经发出,待有关草拟规例的咨询工作完成后,经修订的版本会与《土地业权条例》修订条例草案同时提交立法会审批。

制定有关业权注册制度的各项过渡性规定、运作守则及程序,包括成立弥偿基金的工作进展情况稳定,预期这些工作可以在二零零五年底完成。公众教育和培训计划现正在筹划阶段,并会于二零零六年年内推行。我们现正拟定开发「综合注册资讯系统」第二期的需求规格,希望在二零零六年初可以开始开发系统的工作,并尽可能在修订条例草案和规例通过时系统已准备就绪投入运作。预计上述工作可于二零零七年内完成,但须视乎我们能否取得所需的立法时间,以及令立法会议员及相关人士满意所有就条例辩论时提出的问题已妥为处理。

由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 香港银行公会、 地产代理监管局及其它团体的代表,以及土地注册处及其它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多个委员会亦已成立,以便就业权注册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运作程序及资讯科技系统时,可以考虑相关团体所关注的事项和意见。

业权注册工作小组

土地注册处成立了多个对外委员会,以便监察检讨法例、专业培训及有组织地筹备落实业权注册等工作的进展:

•《土地业权条例》督导委员会

《土地业权条例》督导委员会由土地注册处处长、其辖下高级人员及下述团体的代表组成:香港律师会、香港银行公会、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乡议局、 消费者委员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 委员会负责检讨和监察修订《土地业权条例》的进展情况、制定规例、开发资讯科技系统及策划有关新制度的教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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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业权条例》检讨委员会

《土地业权条例》检讨委员会由土地注册处、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等的代表组成,负责对《土地业权条例》提出修订建议及检讨草拟规例。

我们会在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成立业权注册教育事宜委员会。该会成员由香港律师会、香港家庭法律协会、香港银行公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等的代表组成,负责策划公众宣传及教育事宜用以推广新制度、拟备宣传资料和统筹专业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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