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2004/05年報
 
 
 
 
建立互信

引進業權註冊
 
立法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制定《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土地業權條例》並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為引進業權註冊制度奠定基礎。業權註冊制度會大大改善香港備存土地紀錄的制度,並且使物業交易更方便和更有保障。

業權註冊制度具有多個優點,除了使業權更加明確外,還可簡化物業轉易程序。業權註冊紀錄是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市民查閱業權註冊紀錄便可確定註冊業主就是法定業主。由於業權註冊紀錄提供最新和認可的參考資料,因此可容易確定物業的擁有權和業權,無需像現時般翻查過往的業權契約後才可確定業權。

新制度為物業權益提供更大保障。政府會設立一個彌償基金,對因欺詐導致在業權註冊紀錄記入或遺漏記項而喪失業權的人士,或因土地註冊處人員出錯而蒙受損失的人士提供保障。

在業權註冊制度下註冊的所有土地,仍受凌駕性權益的規限。凌駕性權益屬沒有註冊而影響土地的權利,例如通行權、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以及因違反租用條件而行使的重收土地權。《土地業權條例》訂明凌駕性權益的範圍,並明確界定規限物業的各項凌駕性權益。

我們會實施一個名為“白晝改制”的機制,這個機制訂明在《土地業權條例》生效後有一段12年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所有現存的土地仍繼續受《土地註冊條例》的契約註冊制度規管,但在《土地業權條例》生效後由政府批出的新土地,則會直接納入業權註冊制度。過渡期結束時,除非針對物業而提出的“抗轉換警告書”仍然生效,或有其他尚未註冊文書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等待註冊,否則受契約註冊制度規管的每個物業都會自動轉至業權註冊制度。根據《土地註冊條例》提交的“知會備忘”會轉至業權註冊紀錄成為“警告書”。

為有效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本處自二零零四年十月成立了多個由律政人員、負責業務營運的人員和資訊科技人員組成的內部專責工作小組,處理有關的跟進和籌備工作。這些工作包括《土地業權條例》制定後檢討條例的工作、擬備主體條例之下的多項規例及規則、培訓和公眾教育、開發資訊科技系統(「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第二期)為業權註冊提供支援,以及為客戶及處內員工擬備配合業權註冊制度運作的工作守則、程序及指引。

《土地業權條例》制定後檢討條例的工作正順利進行,接著我們會就修訂條例草案擬備草擬指示,預期修訂條例草案可於二零零六年提交立法會審議。規例的指示已經發出,待有關草擬規例的諮詢工作完成後,經修訂的版本會與《土地業權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同時提交立法會審批。

制定有關業權註冊制度的各項過渡性規定、運作守則及程序,包括成立彌償基金的工作進展情況穩定,預期這些工作可以在二零零五年底完成。公眾教育和培訓計劃現正在籌劃階段,並會於二零零六年年內推行。我們現正擬定開發「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第二期的需求規格,希望在二零零六年初可以開始開發系統的工作,並盡可能在修訂條例草案和規例通過時系統已準備就緒投入運作。預計上述工作可於二零零七年內完成,但須視乎我們能否取得所需的立法時間,以及令立法會議員及相關人士滿意所有就條例辯論時提出的問題已妥為處理。

由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銀行公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及其他團體的代表,以及土地註冊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多個委員會亦已成立,以便就業權註冊制度制定相關政策、運作程序及資訊科技系統時,可以考慮相關團體所關注的事項和意見。

業權註冊工作小組
 
土地註冊處成立了多個對外委員會,以便監察檢討法例、專業培訓及有組織地籌備落實業權註冊等工作的進展:


  • 《土地業權條例》督導委員會

  《土地業權條例》督導委員會由土地註冊處處長、其轄下高級人員及下述團體的代表組成:香港律師會、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鄉議局、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委員會負責檢討和監察修訂《土地業權條例》的進展情況、制定規例、開發資訊科技系統及策劃有關新制度的教育事宜。

  • 《土地業權條例》檢討委員會

 
《土地業權條例》檢討委員會由土地註冊處、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等的代表組成,負責對《土地業權條例》提出修訂建議及檢討草擬規例。

我們會在二零零五至零六年度,成立業權註冊教育事宜委員會。該會成員由香港律師會、香港家庭法律協會、香港銀行公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 等的代表組成,負責策劃公眾宣傳及教育事宜用以推廣新制度、擬備宣傳資料和統籌專業教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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