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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暫止註冊契約

根據《土地註冊規例》第15條規定,如果註冊文件不符合《土地註冊條例》第23條的任何規定,土地註冊處可暫止進行文件註冊。該等被中止註冊的文件通稱為暫止註冊契約。為減少暫止註冊契約的數目,土地註冊處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發出土地註冊處通函第5/05號,該通函載列土地註冊處有關不予註冊文件的一貫做法。為協助擬備文書的人士避免犯錯,或在交付前更正簡單及可避免的錯誤,我們已編製一份中止為文書註冊的一般原因的清單,並提供有關正確程序的指引。該份清單可於土地註冊處網站查閱。

暫止註冊契約的比率已由二零零五年中期的8.5%下降至二零零六年三月的5.7%,對於這一點,我們深感欣慰。

在現行法例下,縱使遞交人士不作修正或撤回已被暫止註冊的文件,《土地註冊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允許土地註冊處註銷已被暫止註冊的文件,致使大量暫止註冊契約長期留置於登記冊的「等待註冊的契約」部分。這些暫止註冊契約的存在,引致物業轉易出現問題。今年,土地註冊處採取措施減少長期未獲遞交人士處理的暫止註冊契約的數目。該措施包括,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向有關的遞交文件人士發出接近300封信函,要求他們撤回或交回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之前被暫止註冊的文件,以重新考慮它們的註冊事宜。透過此項措施,該類長期未獲遞交人士處理的暫止註冊契約減少逾20%,現時,暫止註冊契約的數目僅為逾1,000份。

二零零六年中,土地註冊處對二零零二年後的暫止註冊契約採取了類似的措施。今年,本處已提出新的立法建議,透過修例賦予本處權力以註銷舊暫止註冊契約,該建議將於二零零六年下半年提交律師會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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