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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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署長提交立法會的報告書

我已完成審計刊於夾附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製備的財務報表。

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及審計署署長的責任

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7(4)條的規定﹐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負責把按照公認會計原則製備﹐並經他簽署的財務報表呈交本人。在製備財務報表時﹐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必須貫徹採用合適的會計政策。

我的責任是根據我的審計工作的結果﹐對該等財務報表作出獨立意見﹐並向立法會報告。

意見的基礎

茲證明我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7(5)條的規定及審計署的審計準則﹐審核及審計上述的財務報表。審計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於製備該等財務報表時所作的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的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我在策劃和進行審計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我認為必需的資料及解釋為目標﹐使我能獲得充分的憑證﹐就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存有重要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我亦已衡量該等財務報表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我相信﹐我的審計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我認為上述的財務報表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在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運作成果和現金流量﹐並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7(4)條所規定的方式妥為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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