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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业权条例》修订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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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注册处目前以一套契约注册制度,记录全港的土地及物业权益。这套注册制度源于《土地注册条例》。该条例在1844年制定,是香港至今仍然沿用的最古老法例。土地登记册记录了物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为每份文件定立优先次序。律师可以根据土地登记册审查有关物业的业权,以向有意对该物业作交易的客户提供意见。土地登记册本身不会就物业拥有权的状况或已注册文件的有效性,提供任何具约束力的陈述。每次物业交易时,均须覆查关于其业权的文件。物业亦会受制于普通法所容许的一些权益-称为「非书面权益」,即使该等权益并没有注册。

虽然香港的契约注册制度在当局大量投放资源于电脑及影像处理系统后,已经变得现代化,但是制度本身仍然存有一些原有的问题和局限。一直以来,在处理某些物业交易时,于理解各种相关文件方面也会出现不明确的地方,令处理该等物业的过程出现延误、招致诉讼费用,甚至对物业交易构成困难。可能存在的「非书面权益」则会进一步为物业转易带来更多不明确的情况和费用,及更多复杂问题。要稳妥保管每个物业所涉及的大量过往文件,对银行及个别拥有人来说也是一个重担。该等文件可能会受损、遗失或被盗窃。自七十年代起,香港的私人物业及物业拥有人的数目大幅上升。但是,在契约注册制度下,为要确保业权无误,必须反覆审查所有相关文件,因而为律师及土地注册处的工作带来沉重压力。

从十九世纪末开始,采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趋向以业权注册制度取代契约注册制度。在业权注册制度下,每次物业交易时,土地注册处便确定物业的新拥有权。注册本身已能把业权转给新拥有人,业权注册纪录亦清楚述明谁是拥有人,无须再用过往文件证明业权。一般情况下,没有在业权注册纪录上注册的事项均不能影响拥有人的业权。

对物业交易量庞大的司法管辖区来说,业权注册已证实是处理物业权益方面最能确保安全和方便的一个有效制度。当局与香港律师会在九十年代初已同意要为香港发展一套业权注册制度。这套制度会顾及香港独特的土地和物业安排,例如以公契规管有多个单位的屋苑的权益,以及保留新界部分地区的中国传统权益等,但亦会尽量有效取代契约注册制度,以期在确保现有权利和权益能受保障之余,亦能在最短时间内带来业权注册纪录的最大益处。

《土地业权条例》在2004年制定。有关详情请参阅业权注册的建议《土地业权条例》

不过,立法会在制定《土地业权条例》时,要求当局须于预备实施条例前,对条例进行全面检讨。议员关注到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期间,当局就条例作出了大量重要修订,亦有若干持份者关注该条例将如何实际运作。

当局在2007年5月向立法会前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汇报条例的检讨结果,并告知在新制度生效前,将会提交一项修订条例草案,以对条例作出重大修订。有关报告的详细内容请参阅业权注册的准备工作:进展汇报(2007年5月23日)

当局在2008年12月,再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汇报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前必须解决的其余事项。该报告涵盖的两件主要事项,分别是转换机制和更正的条文,亦即是现正咨询公众及其他主要持份者的事项。该份文件的附件详列当局与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就上述两件事项进行初步讨论的内容。有关上述事务委员会报告及两份咨询文件的一般引述,请参阅土地注册处处长在2008年9月发表的讲辞(只提供英文版本)

咨询文件

当局除了向个别持份者如香港律师会、消费者委员会、乡议局及其他团体征询意见外,亦欢迎公众人士就这两份咨询文件所提出的事项提供意见。

  1. 把现有土地及物业转换至土地业权注册制度。说明转换机制咨询文件所提各点的附加图表和列表请看此处



  2. 更正及弥偿条文。说明更正及弥偿咨询文件所提各点的附加图表和列表请看此处



2009© 重要公告 私隐政策 最近修訂日期: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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