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册处二零零二至零三年报
保障市民财产,支持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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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赖的法律范畴

《土地注册条例》于一八四四年制定,是本港现行历史最悠久的条例,为建立契约注册制度,以处理土地权益事宜订定条文。

契约登记册载列物业交易的纪录及权益,但不会直接为业权持有人提供业权保证,故市民须就有关事宜寻求法律意见。

土地注册处正推行改善法律范畴计划,计划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修订现行的《土地注册条例》,藉此提升契约注册制度的运作效率;其次是制订新法例,以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在业权注册制度下,土地登记册是证明业权的决定性证据,为各方人士提供更确定的资料。除了业权登记册外,政府也会设立弥偿基金,为因欺诈或犯错而蒙受损失的人士提供更大保障。




《土地注册(修订)条例》

《土地注册(修订)条例》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通过,有关下述事项的条文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若干文书类别的核证副本可获接受办理注册、在注册期间暂时撤回文书、查阅被暂止注册文书的副本、彩色图则影像处理、从注册摘要日志删除有关人士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注册摘要的核实和更正。至于有关下述事项的主要条文则会于二零零四年初实施:提供中央注册服务、统一使用表格、在注册摘要加入已知的中文姓名及地址、图则的新规定、土地注册处内部的新注册程序、领取文件的新通知程序,以及查阅土地注册处纪录及收费方面的更改。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

经修订的《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已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刊宪,并在十二月十八日首读。条例草案委员会已于二零零三年三月展开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而审议工作仍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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