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後的檢討及業權註冊的準備工作:進展匯報 (2007年 5月23 日)
《土地業權條例》(「《業權條例》」) 在2004年制定時,立法會已清楚表明,政府必須檢討一系列事項,並與香港律師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及其他相關團體擬定各種實際安排,才准許該條例實施。
檢討結果顯示,在實施業權註冊前,必須制定修訂條例草案。有關草案的草擬工作現正進行。在該草案制定後,還須完成各種最後準備工作,《業權條例》才可生效。
根據已制定的《業權條例》,所有現有物業仍會受《土地註冊條例》規管,直至《業權條例》附表1所定的轉制日 (即《業權條例》生效日起計12年後) 為止。屆時,除了某些例外個案外,所有現有的物業均會自動轉至業權註冊紀錄。業主毋須為轉制特別提出申請或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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