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註冊的準備工作:進展匯報 (2007年 5月23 日)
|
《土地業權條例》(「《業權條例》」)在2004年制定時,立法會已清楚表明,政府必須檢討一系列事項,並與香港律師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及其他相關團體擬定各種實際安排,才可實施該條例。 檢討結果顯示,在實施業權註冊前,必須制定修訂條例草案。有關草案現正擬備。土地註冊處的目標是在2008年立法會選舉後,才把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在該草案制定後,還須完成各種最後準備工作,《業權條例》才可生效。假如該草案在2009年年底獲立法會通過,所有新土地便可望由2010年年底開始實行業權註冊。 當《業權條例》開始應用於新土地時,新加入《土地註冊條例》(「《土註條例》」)以協助現有土地轉換到新制度的條文亦會同時生效。所有現有物業仍會受《土註條例》規管,直至《業權條例》附表1所定的轉制日(即《業權條例》生效日起計12年後)為止。屆時,除了某些特別個案外,所有現有物業紀錄均會自動轉換為業權註冊紀錄。業主無須為轉制特別提出申請或繳交費用。 文件:-
時間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