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註 冊 系 統 目的
物業參考編號 2. 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2/04 號第 14.2 段公布由 2005 年 2 月 12 日起無需在註冊摘要填寫物業參考編號的兩個月寬限期。該寬限期將於 2005 年 4 月 11 日屆滿。 3. 由 2005 年 4 月 12 日起,請確保在註冊摘要的"物業參考編號"格註明物業參考編號。除屬以下第 4 段的例外情況外,在 2005 年 4 月 12 日或之後遞交註冊的註冊摘要如沒有註明物業參考編號,都會被中止註冊。 4. 就同一個屋苑或同一座多層大廈所有單位而遞交註冊的文書,例如公契、入伙紙或其他文件,都無需在註冊摘要填寫所有受影響單位的物業參考編號。如屬這情況,可在物業參考編號格內填寫"所有受影響單位的物業參考編號"的字眼。 5. 現時土地登記冊上都會顯示每個物業的物業參考編號,填寫註冊摘要前可查閱任何土地紀錄的印製本或電子紀錄取得物業參考編號。 交付註冊的文書所附連的圖則 6. 為取得電子影像的最佳效果,務請客戶留意交付註冊的文書所附連的圖則需為紙製而非塑膠料或亞麻布製。此外,請勿使用淺淡的色調,因為淺淡顏色不能在影像處理文件上清楚顯示出來。 查詢 7. 如有查詢,請致電 3105 0000 與客戶服務經理郭煒源先生聯絡,或電郵給我們 (電郵地址:csa@landreg.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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