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花 稅

簡要說明:
《印花稅條例》訂明某類文書須徵收印花稅,主要是售賣轉易契,住宅物業售賣協議及不動產租契。

快速指引:

  • 指已付的印花稅
  • 蓋印日期不應遲於註冊日期。
  • 所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應在交付註冊 前 蓋印。根據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108 號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因沒有繳付印花稅而被暫止註冊的文書,都會被中止註冊及取消註冊摘要編號。
  • 如涉及的物業屬非住宅物業,以下類別的文書無須繳付印花稅。然而,如文書沒有蓋印,文書須載有受影響物業並非住宅物業的聲明:
    1. 買賣協議
    2. 臨時買賣協議
    3. 不能撤回的授權書
    4. 提名書/指令 (以提名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為受益人的提名書除外)
    5. 證明售賣協議的信件/備忘錄/收據
    6. 信託聲明
    7. 賦予選擇權或購買權或優先購買權的文書
    8. 有關按揭 / 押記 / 加按的文書,其借款一方並非財務機構

常見問題 :

問 1: 如文書不可予徵收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答: 請註明"無" 或 "不適用" 。
   
問 2: 如文書正在/已被裁定,應填寫什麼?
答: 請註明 "已裁定" 。
   
問 3: 如協議須延遲繳付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答: 請註明 "延遲" 。
   
問 4: 如文書正本及文書副本應繳付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答: 請註明文書正本及文書副本的印花稅款額。
   
問 5: 印花稅可否在貴處繳交?
答: 不可。印花稅事宜是由稅務局的印花稅署負責。查詢電話是2594 3201。
   
問 6: 如已註冊的文書打了新的印花稅,是否需要再註冊?
答: 《土地註冊條例 》並無這樣的規定,但你可以選擇為文書再辦理註冊。
   
問 7: 若買賣協議在註冊時,附連的印花證明書註明會延後繳付印花稅,那麼,在繳付印花稅後,證明已繳稅的買賣協議印花證明書可否與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夾在一起,跟轉讓契一併送交註冊,讓公眾知道買賣協議已經繳付印花稅?
答: 為清晰起見,更恰當的做法是重註附連已完稅印花證明書的買賣協議,或單獨註冊該份已完稅的印花證明書。不過,從契約註冊的角度看,本處不會限制把買賣協議印花證明書夾附在轉讓契內一併註冊的做法。
   
問 8: 若交付註冊的買賣協議所涉的物業因為尚未開設土地登記冊而未有正式地址,令買賣協議的印花證明書無法載錄有關資料。那麼,隨後開立的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若沒有該物業的正式地址,會否獲准註冊?
答: 會。但是,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必須可以清晰確認有關物業。若能符合這項條件,該印花證明書便不一定須要註明物業的正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