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1: |
如文書不可予徵收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
| 答: |
請註明"無" 或 "不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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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 |
如文書正在/已被裁定,應填寫什麼? |
| 答: |
請註明 "已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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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 |
如協議須延遲繳付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
| 答: |
請註明 "延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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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4: |
如文書正本及文書副本應繳付印花稅,應填寫什麼? |
| 答: |
請註明文書正本及文書副本的印花稅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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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 |
印花稅可否在貴處繳交? |
| 答: |
不可。印花稅事宜是由稅務局的印花稅署負責。查詢電話是2594 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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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6: |
如已註冊的文書打了新的印花稅,是否需要再註冊? |
| 答: |
《土地註冊條例 》並無這樣的規定,但你可以選擇為文書再辦理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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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7: |
若買賣協議在註冊時,附連的印花證明書註明會延後繳付印花稅,那麼,在繳付印花稅後,證明已繳稅的買賣協議印花證明書可否與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夾在一起,跟轉讓契一併送交註冊,讓公眾知道買賣協議已經繳付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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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為清晰起見,更恰當的做法是重註附連已完稅印花證明書的買賣協議,或單獨註冊該份已完稅的印花證明書。不過,從契約註冊的角度看,本處不會限制把買賣協議印花證明書夾附在轉讓契內一併註冊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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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8: |
若交付註冊的買賣協議所涉的物業因為尚未開設土地登記冊而未有正式地址,令買賣協議的印花證明書無法載錄有關資料。那麼,隨後開立的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若沒有該物業的正式地址,會否獲准註冊? |
| 答: |
會。但是,轉讓契的印花證明書必須可以清晰確認有關物業。若能符合這項條件,該印花證明書便不一定須要註明物業的正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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