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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供《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的認可機構訂購的電子提示服務
電子註冊摘要表格
電子預約服務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簡要說明:

註冊摘要表格載有顯示不同註冊費的方格,供交契人士選擇,毋須另外填寫註冊費付款表格。呈交註冊摘要辦理註冊時,服務櫃位的職員會根據客戶在註冊摘要顯示的費用收取註冊費。土地註冊處會發出正式付款收據。



快速指引:

常見問題:

問1:如用支票付款,抬頭人應怎樣寫?
答:抬頭人應寫「土地註冊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問2:我遞交的轉讓契列明的代價款額是 0 元或 1 元,為什麼你們要求我繳付 450 元而不是 230 元的註冊費?
答:目前代價不超過 750,000 元的物業交易,註冊費為 230 元 ;750,000 元以上的物業交易,註冊費是 450 元。而根據土地註冊處通函 第 1/95 號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土地註冊處收取沒有列明代價或只寫上象徵式代價的轉讓契的註冊費是 450 元。如果你能夠提供資料,證明該物業的價值是 750,000 元以下,你可以書面要求本處退還多付的註冊費。關於可接受文件證明的涵蓋範圍,請參閱土地註冊處通函 第 6/07 號
問3:允許書或送贈契約並沒有列明的代價或只寫上象徵式的代價,是否必須要有文件證明有關物業的價值不高於 750,000 元,才可繳付 230 元註冊費用呢?
答:是。除非提供證明,否則便須繳付 450 元的註冊費。關於可接受文件證明的涵蓋範圍,請參閱土地註冊處通函 第 6/07 號
問4:要求退回多付的註冊費有什麼手續?
答:可以書面向土地註冊處處長(經辦組別: 收契組)申請發還多付的註冊費。
問5:如在交付文書註冊當日即取消有關註冊要求,已繳交的註冊費用會否發還?
答:文書一經交付註冊,不論最終是否成功獲准註冊,已繳付的註冊費用一概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