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1: |
註冊摘要需否填寫各方的中文名稱? |
| 答: |
需要,如文書也述明該方的中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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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 |
如文書只載錄各方的英文名稱,需否在註冊摘要填寫各方的中文名稱? |
| 答: |
並非必要。但是,本處會把填寫在註冊摘要內的中文名稱載入有關的土地登記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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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 |
如文書只載錄各方的中文名稱,註冊摘要應填寫什麼? |
| 答: |
只填寫各方的中文名稱便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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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4: |
如轉讓契中的買方名稱為「甲(又名乙)」,但印花證明書上的買方名稱只為「甲」,可否獲得註冊? |
| 答: |
可以。只要文書所載各方的身分可以從印花證明書上的記項清晰確認,則無論各方的別名有否在印花證明書上註明,文書亦可獲得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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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 |
如文書屬解除按揭/法定按揭收據,各方的姓名或名稱格應填寫什麼資料? |
| 答: |
只需述明貸款人 / 承按人的名稱。然而,如文書屬解除性質,也應在註冊摘要填寫貸款人及借款人兩者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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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6: |
如文書與土地紀錄兩者之間的各方人士名稱出現輕微差異,如何在註冊摘要填寫各方的姓名或名稱? |
| 答: |
請參閱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3/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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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7: |
土地註冊處通函第3/99號表2所述的個案均要求申請者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律師書面證明,以確證土地註冊紀錄與文書之間的連繫。就該等個案,我們提交文書申辦註冊時,須否一併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律師書面證明? |
| 答: |
須要。申請人提交文書申辦註冊時,須一併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律師書面證明,以供查照。否則,文書會因有待澄清而遭中止註冊。上述證明文件供核對資料後便即銷毀。本處不會將文件存檔,以排除個人資料會被不當披露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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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8: |
同一個中文字可能會有不同寫法(例如:啟/啟)。如果文書所載的字樣與土地紀錄中的字樣不同,可會獲得接納? |
| 答: |
就註冊需要而言,本處接納中文字的各種常見寫法。如有懷疑,則以字典的寫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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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9: |
如銀行名稱是 "中國銀行深圳分行" 或 "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 ,可否接受在註冊摘要只填寫 "中國銀行" ? |
| 答: |
不可接受。註冊摘要應註明銀行的詳細資料。如果是"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則毋需填寫"香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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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10: |
如有關各方不是法人團體的團體,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
| 答: |
- 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不可以其名稱持有物業,而物業須由個人持有。因此,請在註冊摘要先填寫個人的姓名,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名稱在後,例如 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營業或 ABC 先生作為 XYZ 組織的受託人。註冊摘要也應填上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
- 如物業在土地登記冊以 '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營業' 註冊,則任何其後的文書所述的名稱也應使用 'ABC 先生以 XYZ 公司之名營業' (例如租約),以符合土地登記冊的資料。
註:如屬海外實體或合夥經營,請以書面確認有關的非法團組織或合夥經營具備持有土地或訂立文書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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