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1: |
如何處理重新註冊的個案? |
| 答: |
如屬重新註冊個案,應清楚註明,即"文書重新註冊,例如轉讓契,先前透過註冊摘要編號 XXXXXXXX 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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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2: |
命令和待決案件有沒有任何特別規定? |
| 答: |
也應提供訴訟編號,例如高等法院民事訴訟編號 2001 年第 XX3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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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3: |
如遺產管理證明書的目錄頁 (通常是第一頁) 已被修訂,應怎樣填寫? |
| 答: |
請指明 "遺產管理證明書已依據 X X 司法常務主任 XX 年 XX 月 XX 日的命令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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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4: |
遺產管理書在註冊後,其物業列表曾作出修改。在這情況下,其重註的申請會否被接納? |
| 答: |
在這情況下,重註的申請是不會被接納。但是,如在註冊摘要的文書的性質及目的欄內寫明為「遺產管理書夾附經修改的物業列表」而不是「重註遺產管理書」,其註冊申請可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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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5: |
如提交文書的兩份或三份副本,應怎樣填寫? |
| 答: |
請註明 "一式兩份" 或 "一式三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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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6: |
如交付買賣合約的複本,應怎樣填寫? |
| 答: |
請註明 "買賣合約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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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7: |
可否把 "死亡登記證明書" 的文書描述為 "死亡證明書" ? |
| 答: |
不可以。應註明為 "死亡登記證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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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8: |
如法庭命令已被修訂,應怎樣填寫? |
| 答: |
可描述為 "命令" 或 "經修訂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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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9: |
如屬加附於按揭/法定押記的償還收款書,是否必須在註冊摘要的「文書的性質及目的」格內註明"附連於按揭/法定押記註冊編號xxxxxxx"? |
| 答: |
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如收款書內已清楚指明所償還的按揭/法定押記的註冊編號,便無此需要。但若收款書只提及 "有關於附連的按揭/法定押記" 而並無寫上相關的註冊編號,則須在註冊摘要的「文書的性質及目的」格內註明"附連於按揭/法定押記註冊編號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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