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應到哪兒交付文書辦理註冊? |
| 答: |
不論物業地區所在,所有文書須交付金鐘道政府合署 19 樓客戶服務中心辦理註冊。如文書影響多個位於不同地區的物業,交契人士只需填寫和交付一份註冊摘要辦理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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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為一份文書辦理註冊需時多久? |
| 答: |
為一份文書辦理註冊的服務承諾為 16 個工作日,即完成註冊程序和交還文書予交契人士所需的時間。然而,需與交契人士澄清事項的個案,可能需較長時間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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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如需緊急為文書辦理註冊,應怎樣做? |
| 答: |
交付文書辦理註冊時,以書面述明急需辦理註冊的理由。我們會加快完成註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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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可否用一份註冊摘要為兩份文書 (例如附於轉讓契正本的租約正本) 辦理註冊? |
| 答: |
不可以。每份文書正本須分別用一份註冊摘要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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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如文書其後不獲接納辦理註冊,會否退還註冊費? |
| 答: |
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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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6: |
可否申請退還多付的註冊費? |
| 答: |
可以。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1/95 號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訂明,如能出示應收取較少註冊費的證明,本處會考慮退還註冊費的申請。關於可接受文件證明的涵蓋範圍,請參閱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6/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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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7: |
我曾見過一份文書內的「見證人」部份雖然並未簽署,但仍然成功獲土地註冊處註冊而不曾被暫止註冊。為甚麼會是這樣呢? |
| 答: |
土地註冊處並無法定權責查核交付註冊文書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執行註冊工作時,本處並無常規需要查核「見證人」部份是否已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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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8: |
可否在重註一份文書前,把該文書之草擬副本交予土地註冊處作出審核是否可獲准重註呢? |
| 答: |
本處並無法定職責亦非本處慣常做法為未交付註冊或重註的文書作出審閱。我們認為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102
號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及 108
號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內已提供有用的指引給交契人事作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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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9: |
如臨時買賣合約複寫副本(carbon copy)中有部份資料較為模糊,貴處會否接受為其註冊? |
| 答: |
土地註冊規例要求交付註冊的文書,素質上須使到該文書的內容能妥善地藉影像處理方法記錄。然而,本處會根據個別情況而盡量彈性處理。但無論如何,所有需要反映在註冊摘要內的重要資料(如各方的姓名,物業資料等),必須清晰易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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